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防、怎么治(图)

发布时间:2018-05-05 11:24 | 来源:光明日报 2018-05-04 10版 | 查看:1353次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清华中学已将“女童保护”纳入常态化教学。新华社发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系列报道之三】  

  上海某中学教师钱某在给一位女学生补课后,强行将其抱住并实施猥亵。被害人母亲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最终,钱某被法院判处强制猥亵罪,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日前,这起“钱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入选全国妇联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从业禁止案件,体现了承办单位对儿童权益的高度关注和维护,也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儿童被性侵案件多发,打击力度越来越严

  近年来,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属的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经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2016年这一数据为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而2013年全年数据则为125起,平均每天曝光0.35起。

  “近4年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案例均大幅高于2013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儿童被性侵犯罪案件的多发,也反映出社会和媒体对这一现状的关注度提升。”“女童保护”项目负责人孙雪梅指出。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易引发社会关注,形成社会热点。”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傅侃认为,如何预防犯罪人再犯以及开展多部门合作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一些地区纷纷探索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

  今年年初,北京法院首次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宣告从业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同时还被禁止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据了解,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邹明武利用担任家庭教师之机,多次强制猥亵学生,并多次强行与该学生发生性关系。

  去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不仅领到了刑期,被宣布从业禁止,还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等)。

  “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民众,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容忍度越来越低。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到,对案件追诉越来越严格,打击越来越严厉。”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姚建龙表示。

  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看来,2013年和2015年对于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年份。他指出,2013年,《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为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搭建起制度框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废除了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熟人作案比例高,应设立独立的性侵儿童罪

  在“钱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中,被害人母亲发觉女儿情绪反常,经多次询问才得知女儿遭猥亵一事。到案后,钱某一开始否认其猥亵行为,闵行区检察院指派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检察官指导侦查机关加强讯问力度,最终促使钱某承认罪行。

  “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取证难、认定难、再犯率高等特点,给受害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巨大。”傅侃指出。而这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取证难。由于儿童的行为能力使其很难保留证据,如果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单凭孩子的言辞很难立案。

  熟人作案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点。去年8月份,有两起猥亵儿童事件备受社会关注。在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中,作案人为女童的哥哥;另外一起重庆某医院猥亵女童事件中,作案人则为女童姑父。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曾表示,普通民众对强奸和猥亵的认知,往往还是一个陌生壮汉在夜黑风高里扑倒受害人,而事实上儿童性侵的施暴者多为家庭成员、老师或者熟悉的人,受害者一般年龄较小,多是在没有受到暴力和胁迫的情况下被侵害的。

  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17年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其中熟人作案209起,占比近六成。更为严重的是,无论普通熟人还是家庭成员作案,往往是一名犯罪分子性侵多名儿童或同一名儿童遭受多次性侵。

  郭开元指出,在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的罪名分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但这种划分并不能全面覆盖儿童可能遭受到的性侵害。如,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为女性,并不包括可能受到伤害的男童。同时,在预防措施上还缺少有力的法律依据,像对施害人宣告从业禁止还只是试点。

  “性侵儿童的内容、行为、特点与性侵成人不同,它完全扰乱了孩子性观念的正常形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童小军认为,应设立独立的性侵儿童罪,而不是把儿童和成人放在一起考量。

  多部门合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模式值得推广

  犯罪分子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也需要得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积极救助、关爱,才能走出阴影。

  在“钱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中,当地妇联接受被害人母亲求助后,及时为被害人母女提供专业心理服务和法律援助,并通过心理测量资料协助间接印证案情。检察院运用心理学专业技能有效破解取证难,成功指控犯罪。教育部门与妇联协助被害人及时转学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区检察院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教育部门建立入职审查制度。

  傅侃认为:“这种多部门积极合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模式,值得进一步借鉴推广。”

  为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并治愈其心理创伤,一些地区已开始建立未成年性侵“一站式”问询中心。据了解,由宁波市鄞州区检察机关与医疗机构合作建设的“一站式”未成年人询问场所,可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方便后续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调取材料,减少反复询问,也可以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治疗。

  家庭是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港湾。但从以往的案例中可以发现,一些家庭本身就存在问题、无法照顾孩子,甚至成为侵害孩子的源头。此时,就需要国家和社会的介入。据了解,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在村一级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等。

  “但是,人员和资金都比较缺乏。”童小军说,“试点地区的工作人员多来自现有的管理架构,如街道办和居委会干部。一方面,对他们在儿童保护方面应该承担的职责并没有特别清晰的界定,他们大多对此也没有深刻的认识;另一方面,他们也缺乏开展工作的专业能力。”童小军认为,儿童保护最核心的就是要围绕那些有被伤害风险的儿童,为儿童本身和家庭、学校、社区等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开展有效的防性侵教育才是最好的保护

  一些孩子不知道身体接触的界限在哪里,不知道哪些人可能是危险的,不知如何表达自己的感受,甚至不知自己受到了何种伤害……对他们来说,开展有效的性教育尤其是防性侵教育才是最好的保护。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不过,儿童性教育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去年,一本由北师大性教育课题组编写的《珍爱生命——小学性健康教育读本》就被质疑“过于直白”、家长“接受不了”。有专业人士则指出,只在某本教材的某个单元呈现“性教育”内容并不算真正地纳入课程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充足的课时和经过培训的师资。

  “性教育不能仅仅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受侵害而存在,而且性教育应该是温馨美好的,而防性侵教育应该是更专业的。”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指出。姚建龙则认为,无论是性教育还是防性侵教育,最重要的是让孩子知晓性行为的边界在哪里。

  据“女童保护”2017年的调查显示,2714位城市儿童中有50.04%的人上过防性侵课程,49.96%的人没有上过;3444位农村儿童中有44.83%的人上过防性侵课程,55.17%的人没有上过。

  当前,越来越多的学校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具有专业知识的教师数量还远不足以支持防性侵教育的需求,更多的方式是政府、学校与公益组织合作。孙雪梅介绍,“女童保护”的教材有3个版本,分别针对学生、家长、老师。通过与地方妇联、教育局、团委等部门和组织的合作,截至2018年3月底,“女童保护”已在全国29个省份相继开课,培训志愿者数万人,面对面授课覆盖儿童超过200万人、家长超过44万人,线上课程覆盖人群已超过千万。

  对学龄前儿童的防性侵教育也很必要。据“女童保护”统计,2017年被公开报道的案例中涉及的606名受害者,7岁以下的有65人,尚未达到学龄。但是同学校可以进行系统的性教育及防性侵教育相比,很多家长对此项知识的掌握却很少。有的家长直接忽略了小孩的求救,有的甚至认为是孩子思想“肮脏”,也有人会告诫孩子千万不要告诉别人。

  针对当前社会上仍旧比较严重的“谈性色变”的观念,专家指出,只有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性”,家长、社会可以不再回避谈论“性”时,孩子们才能了解如何保护自己,才能在遭受性侵时正确求助,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才有在漫长人生中逐渐重回正轨的可能。

    (本报记者 陈慧娟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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