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外地见义勇为本省奖励 奖励底限拟提标

发布时间:2009-08-16 09:26 | 来源:新华网 2009年03月25日 13:49:18 | 查看:2203次

  见义勇为应该大力提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不止一次地听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因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立法势在必行。24日,《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下简称一审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第一次审议的意见,草案一审修改稿进行了修改。英雄流血又流泪或许将真正成为“故事”。

  4类行为界定为见义勇为

  一审稿界定了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被确认为见义勇为:1、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的行为;2、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3、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4、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此外,一审修改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实施。并在第七条第一款进一步具体规定:“县级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奖励底限拟提标 省见义勇为英雄享劳模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用崇高的忘我精神甚至不顾个人安危用生命去为正义搏斗,政府应当大力提倡和弘扬并进行表彰和奖励。”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只规定两千至三万元奖金的下限太低,建议提高奖励下限标准。”

  一审修改稿第十条对原条例草案规定的市州和省的奖励起点标准作了相应的提高,分别为一万元、二万元、五万元。又鉴于全省各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奖励金额有所不同,一审修改稿增加了“具体奖励标准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规定。而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不仅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还可以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湖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也受保护与奖励

  “在外省见义勇为,这也体现了湖南人的血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条例不能只限于对本省公民或者外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予以奖励和保护,本省公民在外省见义勇为的,条例也应当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一审稿对条例适用范围作出了重大修改,规定: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也可以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而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奖励、保护均由县级以上综治办负责具体实施。是否最终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也将接受各界监督——“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

  保障条款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规定太原则,力度不够,操作性不够强,难以落实。”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此,参照外省的做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规定增加了保障性条款。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要求中增加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规定。

  同时,为保证救治费用得以落实,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确保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增加了“综治办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的规定,对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抚恤费等费用的解决办法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冯钧)

(责任编辑:左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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