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30 22:34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8年03月30日 03 版 | 查看:696次
一男子反复“充值”多出千万元获刑11年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认定上海“App版许霆案”事主叶榅飞构成盗窃罪,维持原审法院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叶榅飞的辩护律师、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绍平表示已收到裁定,建议当事人及家属申诉。
2017年11月17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上海一“App版许霆案”引争议》披露,29岁青年叶榅飞,2016年用银行卡向一款名为“壹钱包”花漾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转入资金,发现钱被原路退回,而“壹钱包”App却显示资金增加了。一审判决认定,此后的8天,他重复操作了350余次,App中“多出”了1125万元,这些钱被他用于消费、还债。
“壹钱包”App是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平安付公司的产品。2017年9月,叶榅飞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盗窃罪,获刑11年,法院还判处罚金50万元,责令其退赔平安付公司尚未追回的资金205.94余万元。
该案引起了叶榅飞是构成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的热议,一些人也将该案与10多年前的许霆案类比:许霆在某ATM机取款100元,结果ATM机“吐出”了1000元,此后他多次操作,累计取走17.5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审获无期徒刑的许霆,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
叶榅飞的结局与许霆不同。今年3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对叶榅飞的原判。
关于叶榅飞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叶榅飞利用“壹钱包”资金转入渠道出现系统漏洞,反复充值操作350余次,使账户余额增加1000余万元,并将上述款项非法占有后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黄金、轿车及归还个人债务,其恶意操作的行为、次数和获取巨额资金后使用情况,均表明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单位的钱款,原审法院认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钱财的故意,并无不当。
该院还认为,叶榅飞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裁定分析称,叶榅飞明知平安付公司“壹钱包”花漾卡资金转入渠道出现系统漏洞,其为了非法获取被害单位的资金,并抱着手机上操作不易被被害单位当场发现的侥幸心理,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数百次操作,非法占有、使用被害单位巨额钱款,在被平安付公司发现制止后,至今仍未向被害单位归还全部款项。
基于此,裁定认为,叶榅飞在财物所有人没有发现系统漏洞的情况下获取被害单位的钱财,明显违背了财物所有人意志,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此前,吴绍平律师二审辩护时否认了“秘密窃取”的说法。吴绍平认为,叶榅飞按照交易规则往自己账户里充钱是正常的履约行为,并没有通过入侵系统等不正当方式,因而,这些钱是平安付公司主动给付叶榅飞的,与叶榅飞无关,不能算叶榅飞秘密窃取的,不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和可责性。
吴绍平辩称,叶榅飞没有义务与责任,需要判断平安付公司主动转钱到账户是因为“系统故障或漏洞”。他称,平安付公司在持续8天里,未曾告知或公布系统发生漏洞或故障,此前也无相关报道,叶榅飞无从判断是否系统出现故障,“基于人性的常识其实完全可以正常地认为,这就是人家给他的钱,是一笔意外之财”。
对于叶榅飞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吴绍平也予以否认。他辩称,从2016年6月13日公司报案,到当年7月25日叶榅飞被抓,叶榅飞没有拒接电话、没有消失躲避,而是积极与平安付公司协商,通话记录还显示,叶榅飞沟通时承认“以为是自己的钱”并“愿意还款”。
吴绍平辩称,平安付公司与叶榅飞之间仅是履约过程中,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失误而产生的民事纠纷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民事上的法律进行调整,不构成盗窃罪。
这些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上海市一中院裁定认为,鉴于叶榅飞主观上出于恶意,客观上是积极作为,故行为与民事侵权中的不当得利具有性质上的差异,且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资金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最终,该院驳回叶榅飞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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