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31 20:2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7年10月31日 02 版 | 查看:1262次
不计回报、不讲成本的道德虽然为人们所赞赏,却也容易成为乌托邦式的虚幻。失主说句感谢是一个方面,给予有偿失物招领又是另一个方面,两者的结合和融合,才能产生更大的激励效果。
多日来,西安市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华商报》10月30日)
乘客在拿到失物后,开启了“投诉模式”。他不仅要求的哥返还200元误工费,还要求其赔礼道歉。不少支持乘客的人也认为,的哥捡到乘客的东西就应该归还。但是,过高的道德要求忽略了个案的具体性。
的哥捡到乘客的东西应当归还,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约束。不过,是出租车司机捡到,还是其他乘客捡到,是主动上交,还是被动上交,过程不同,性质就迥异。就本案来说,的哥在发现其他乘客捡到失物之后,向对方支付了50元钱,并放弃营运多方找寻失主,由此索要一定数量的误工费,也在情理之中。以“职业要求”否定其索取的正当性,并施以道德压力,恰是对道德的伤害。
不计回报、不讲成本的道德虽然为人们所赞赏,却也容易成为乌托邦式的虚幻。失主说句感谢是一个方面,给予有偿失物招领又是另一个方面,两者的结合和融合,才能产生更大的激励效果。反之,若是强制拾金者无偿归还,则会严重打压道德表达的积极性,并最终危及道德释放的活力。当拾物者无以感受到应有的尊严,为归还财物支付的成本无法得到弥补,存于内心的道德认同、敬畏就会打折。
也正是如此,法律对于拾物者的权利给予了保护。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些地方还就遗失物归还出台专门法规,如《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权利人领回遗失物品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品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法律法规已悄然跟进的情况下,个体认识和道德意识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向权利保护与利益兼顾转变,而非顾此失彼。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索要必要的误工被偿也合情合理,理应获得支持。道德之树要成长,离不开阳光的照射和雨露的滋润。
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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