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式个人求助亟待法律定义(图)

发布时间:2017-04-26 21:44 |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7年03月13日 第A05版 | 查看:1005次

代表委员支招规范“互联网慈善”

杨丽萍 周元春 杨 媚 韩文嘉

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旁听大会。新华社记者 金立旺 摄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慈善”快速发展,让“指尖公益”、“随手行善”成为了现实。但一些“诈捐”事件的发生,又让这充满善意的事情引发了不少争议。全国两会上,如何规范“互联网慈善”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之一。

法律层面应对个人求助定义予以明确

去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网络慈善被正式纳入法治调整范畴。之后不久,经民政部遴选指定,13家网络募捐平台成为首批获认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标志着我国网络募捐规范化监管的开始。但对于备受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慈善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对目前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法律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郑惠强认为,对于众筹式个人求助的定义,法律层面应予以明确。

郑惠强委员建议,凡以销售产品、服务的形式来达到个人求助的目的,只要其接受的捐赠远高于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个人求助。

除了明确定义,郑惠强委员认为还应明确众筹式个人求助的信息公开与诚信监督制度。“法律不能禁止人们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陷入困境’作出非常具体明晰的界定,但是法律可以规定,任何人在发起个人众筹式求助时,都有全面、客观公开信息与接受诚信监督的义务。”郑惠强委员表示,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想要得到帮助的人遇到的困境、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具体的求助事项及期限等。如果求助事项涉及经济救助,必须明确求助金额并及时公布进展,一旦达到求助金额后立即停止接受捐赠。

全国政协委员蔡建国建议进一步完善慈善法,规范个人捐助的过程,包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透明性与公开性等,如出现欺骗大众善款或者恶意的造假炒作等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个人求助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我们要提醒爱心人士对陌生人的求助保持理性。”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表示,千万不能将网络个人募捐视为不受法律规制的虚拟世界。个人求助虽然不在慈善法约束范围内,但如果其中涉及欺诈,我国的慈善法、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欺诈性的募捐行为也是诈骗行为,可以依据刑法定罪。所以,个人通过网络求助应当实事求是,一旦出现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网络募捐平台应形成监管“闭环”

对网络募捐平台的监管,代表委员们也纷纷支招。

郑惠强委员认为,应建立健全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治、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制度体系。比如,有关部门对发布过“互联网慈善”信息的平台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完善监督体系,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违法的行为,及时惩处;发现有较大社会反响与争议的行为,民政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等及时查清事件各个环节的真相,依法监督善款的使用,并及时公布信息。

“原则上,所有网络募捐平台都必须对通过其发布的信息进行合法背书,或者对个人求助行为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郑惠强委员还表示,社交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也应有紧急处理机制,如“诱导分享”的防范机制、谣言舆情监测和辟谣系统、“赞赏”功能的熔断机制等。

致公党中央在其提交的一份提案中也建议加强对网络募捐平台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形成一个“闭合的环”。提案认为,对于“互联网慈善”来说,事前我们需要知道求助者是不是真的身陷困境,事中我们需要知道善款是不是都得到了善用,事后我们需要知道善款有没有“余额”,余下的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处置。

不要让热血的善良止步于冷漠的旁观

对“互联网慈善”未来的发展,代表委员们还是持积极正面的态度。

蔡建国委员表示,通过网络平台捐献爱心,为公益助力,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件事,因为网络平台超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增加人们的慈善参与度。

“互联网捐助暴露出的问题虽然引发大众的质疑,但爱心不应该由于商业利益而变冷。”蔡建国委员说,透明的募捐渠道、严格的法律规范、明确的募捐体系,才是正确的慈善捐助。同时,慈善不能只靠政府的监管,更需要专业的慈善团体、公益组织和各类基金会发挥独特的作用。希望能够营造和谐的捐助氛围,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慈善,不让热血的善良止步于冷漠的旁观。

(深圳特区报北京3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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