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好人法”,见义勇为还有后顾之忧吗?(组图)

发布时间:2017-04-30 21:09 | 来源:凯风网 2016年11月23日 | 查看:2027次

近日,一则新闻再度引发舆论热议。江苏徐州的“90后”小伙,主动扶起一名骑车摔倒的男子并送医治疗。谁料对方倒打一耙,诬称小伙撞人。交警多方查阅监控录像,才还小伙清白 。 热议

  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新闻热点,时常刺激公众神经。好人伸出援手却遭遇“碰瓷”讹诈的事件,以及双方各执一词、舆论频频反转的“罗生门”,让“扶不扶”“帮不帮”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

  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 从本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更是提出“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

  “好人法”是否能够为好意救助者撑起保护伞,激发社会的互信互助?又该如何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重建见义勇为、出手相救的社会美德?

  急救免责鼓励大家救

  从草案颁布到审议,《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下称《条例》)持续引发各界关注。

  《条例》指出——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而对参与急救的好人,《条例》并未设置急救技能上的门槛。上海市卫计委表示,《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

  事实上,在上海之前,北京、深圳、杭州等地都曾出台鼓励市民参与急救的“好人法”,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但“社会急救免责”的表述,还是首次出现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

  “社会急救免责”的意义何在?有专家指出,很多国家已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积极参与救治者免责,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通过地方立法鼓励和倡导救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殷啸虎认为,要从法律上鼓励和保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好人”行为,在目前尚不具备国家立法条件的情况下,由各地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是可行的。

  例如,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明确,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从2013年就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则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惩恶扬善解决“不敢救”

  面临“扶不扶”和“救不救”的选择时,施救者最纠结的是 “不敢救” 。

  “好人法”的出台,无疑具有示范作用和指标意义。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落实,才是引导“好人回归”的关键。

  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对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恶意索赔”“社会急救免责”等原则虽然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尚缺乏具体细则,法律条文有待细化。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被救助人仅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赔偿,既难以证明这样做严重侵害他人名誉,也难以评价为客观上的诬陷、诽谤。因此,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此前,深圳救助人保护权益规定就明确,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而从“赏一劝百”的角度而言,还要大力逐步健全正面奖励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例如上海“好人法”就作出规定,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建议,也可以设立救助基金保障好人出手相助,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  

  技能普及解决“不会救”

  相对于“不敢救”的复杂心理,“不会救”的难题看上去并不难解。然而,急救能力不足正是目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中国公民在急救知识普及方面还远远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数据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公众施救普及率比较高(美国高达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但中国的普及率还不到5%。

  而公众急救技能普及率与“是否愿救”的意愿密切相关。例如,被称为“美国好人法”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由于出现的时间较早,通过“免责式保护”为好人松绑。通过法律的保护式鼓励让公众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好人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现场急救兜底,更大意义在于促进民众急救技能的提高,以及医疗急救设备的普及。这也是避免见义勇为“好心办坏事”的必要途径。

  时间就是生命。医疗行业人士指出,像心跳骤停等紧急情况,留给急救的时间非常短。如果6分钟内进行急救,才有较高的救回可能。因此,身边的民众能否在第一时间内正确施救非常重要。

  专家表示,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并不难,现在的急救知识培训难度不大,也不会耗费太长时间。但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公众的完善急救培训体系,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普遍缺乏规范化和常态化。

  除此之外,被称为救命“神器”的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普及率同样很少。被称作“傻瓜电击器”的AED,可以使心脏复苏成功率提高2—3倍,大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配备的AED设备数目不超过1000台,并且集中在北京、上海、杭州、海口等城市。因此,绝大多数民众都没有听说过AED,更遑论掌握使用方法了。

  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上海市明确规定,今后在交通枢纽、学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配备急救器械。而在配置有AED等急救器械的场所,即使没有医疗执业证,只要认为自己有技能可以操作AED,就可以开展救助。

  各国“好人法”

  美国

  美国很多州都有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鼓励见义勇为。

  《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的是采取“合适的措施”的救助者。如果因救助过程中有严重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救助者仍要承担民事伤害责任。美国多数州的法律规定,虽然这种救助是自愿的、非强制的(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一旦实施救助,就不能中途停止,必须满足三个目标方可离开:被救助者康复或脱离危险,有专职救护人员到达,救助者过度劳累已无法持续下去。如果不是这三个原因停止救助,都被视为“不合适的措施”而要承担民事责任。

  加拿大

  加拿大各省都有自己的“好人法”,但各省叫法不一。其中一些省的法律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魁北克人权宪章》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

  《2001年安大略省好撒玛利亚人法案》第2章规定,如果救助者不收取任何报酬或奖赏而志愿提供救助,则不对救助中的疏忽造成的伤害担责,但严重疏忽除外。

  另外,《加拿大航空法》也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飞机,在收到或发现救援信号后,必须立即驾机飞抵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法国

  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德国

  德国《刑法》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有急救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德国《刑法》还规定,公民有义务为发生意外事故或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帮助,如果出于善意在救助过程中造成进一步危害,救助者免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意大利

  意大利《刑法》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处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相当于2.2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意大利公路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马上停车对公路上的受伤者实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伤者伤势加重或死亡,则吊销驾照1-3年,并给予刑罚制裁。

  新加坡

  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塞尔维亚

  塞尔维亚《刑法》规定,公民有义务对任何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救助,但如果提供救助会危及自身安全除外。如果一个人遗弃需要救助的人或对一个危险中的人没有提供救助,则可被判处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如果需要救助的人死亡,则可被判处最高8年的有期徒刑。

  巴西

  巴西《刑法》规定,公民有义务救助任何处于危险中的人、伤员、残疾人和流浪儿。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会被判处6-12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因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需要救助者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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