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22 21:48 | 来源:检察日报 2017-04-19 08版 | 查看:514次
史兆琨
4月17日上午,荷兰Talpa公司诉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未经允许使用其商标开展全国海选活动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主张被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议天下”)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并索赔300万元。
商标显著性强弱不容忽视
据悉,荷兰Talpa公司原创的一档名为“The Voice
of……”选秀节目,因节目形式创新、剪辑独特,不仅在荷兰很火爆,还输出到很多国家,进而有了类似The Voice of America、《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等世界各地的落地节目。Talpa公司许可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在节目模式、电视节目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Talpa公司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江宁表示,自2015年10月起,梦响强音与正议天下公司未经Talpa公司许可同意,在其组织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过程及其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表现为单手握话筒图形及“The
Voice of……”文字的组合,侵害了Talpa公司商标专用权。
梦响强音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使用的标识是“The voice of
china”,引起消费者关注的是汉字“中国好声音”。Talpa所提出的商标侵权之诉中,有关所谓侵权标识包含有“中国好声音”五字,而Talpa并不享有包含“中国好声音”五字的商标权。相反,“好声音”是浙江卫视的有效注册商标。一般公众看到含有“中国好声音”的标识商标,首先明确联系到并知晓的是浙江卫视知名电视栏目《中国好声音》,而绝非Talpa。因此,梦响强音使用有关标识,并不会导致对电视节目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在界定是商标侵权还是正当使用时,注册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不容忽视。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如果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有普通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为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等,则属于弱商标,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
续约谈判过渡期是关键节点
“在谈判破裂前我们用了The voice
of的logo,因为我们默认和原告公司是续约的。”此前,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曾公开称,每年的谈判续约过程是漫长的,而节目的筹备却要很早就开始,所以跟前四季的节目制作惯例一样,在和原告公司谈判续约过程中第五季已经开始制作了。
赵江宁对此表示,梦响强音所谓的习惯性做法应当在有授权的情况下,完全依合同约定进行商业操作,而显然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授权被告在第五季海选中使用涉案商标。
为何续约谈判会破裂?负责打造《中国新歌声》和《中国好声音》的灿星公司负责人表示,双方最大的争议点是模式价格问题。在双方处于讨价还价的谈判时,Talpa将版权卖给了唐德影视(以下简称“唐德”)。但微妙的是,在Talpa与唐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唐德“无制作义务”,即唐德只是模式代理,无义务制作第五季至第八季节目。这一内容在之前与被授权方的合作中并不存在。2016年1月30日,Talpa与唐德一同通过浙江卫视与节目制作方灿星公司协商,试图将模式转卖给灿星公司,这样的商谈又持续到2016年4月。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燕认为,被告在授权合同的续约谈判过程中,仍在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且不论这种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种使用本身就会给被告自己带来被诉的风险。而正确的做法是在授权合同中提前约定授权到期后的过渡期,或者续约不成的处理方式。本案中涉案节目模式(含商标)授权合同何时到期或被提前终止、有无类似过渡期的约定将成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侵权的关键节点。
电视节目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待探索
近几年,国内传媒企业引进国外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制作本地版本真人秀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对作为率先尝到引进版权甜头的灿星公司而言,这一纷争无疑带来了极大的痛感,同时又让众多行业人士开始思考,引进模式治标不治本,唯有原创才能真正带动电视市场的活力。灿星公司董事长田明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明确表示:“灿星公司将正式宣布告别引进国际节目模式,接下来我们会制作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节目。”
“对于电视节目已经固化了的元素,比如,角色名称、舞台设定及节目名称等,可以通过商标和著作权来获得一定保护,但就电视节目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相关权利在法律上还不能被认可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即便是英美发达国家,对此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论,因此,电视节目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仍在探索阶段。”张海燕接受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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