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23 21:57 | 来源:光明网 2017-03-20 09:28 | 查看:7684次
作者:史洪举
近日发布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3月19日新华网)
见义勇为应该是最值得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之一。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仅有部分地方性法规而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利。以致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和正当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和尴尬。因此,尽快出台相关具有更高效力的规范文件很有必要,并应着重强调对其医疗、康复等基本权利的保障。
见义勇为主要指未负特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现实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往往是突发和紧急状况,加之自身能力有限,难免会产生伤亡结果。而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往往不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而是见义勇为所产生的相应结果。因此,对该损害结果,理当由侵权人即制造危险者或者受益人负担,这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即谁制造危险谁担责,谁受益谁补偿。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也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但现实中,侵权人或者受益人无力负担或者逃避责任的不在少数。如一些落水事件中,往往很难确定谁是侵权人或责任人,甚至一些落水者或跳水自杀者自身有很大过错,集加害人与受益人于一身。这些事件中,有些人被救助后立即离开现场,难以寻找,有些人则缺乏补偿能力,甚至有些人未被成功施救而陷入更大困境。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见义勇为者向其主张权利的愿望将落空。
此时,就需要由国家或者社会出面对见义勇为者实施兜底保护和基本保障。其实这也符合谁受益谁“担责”的朴素理念,因为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不仅是具体的被救助者,更是整个社会。因为这弘扬了积极向上,乐于助人,急公好义,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对提升社会安全感不无益处。
因而,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康复费用先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其逃避或无力承担的,由医保报销和政府解决的办法有效避免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其实还可更进一步,如一律由医保和政府先行救治和补偿,然后由其向责任人、加害人、受益人追偿。这将有效避免见义勇为者与责任人费时耗力地扯皮的尴尬,进而顺利得到救治。
值得强调的是,见义勇为者获取奖励和捐赠的权利不能因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责任而减损。即政府和国家奖励多少,社会热心人士捐赠多少,都是见义勇为者依法应得利益其依然有权向加害人、责任人等主张相关权利。这样才能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的重视和肯定,也让见义勇为者多受益,少受损,有效激发社会正能量。(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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