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6 16:59 | 来源:光明网 2001-06-24 | 查看:940次
日前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一个案子:陕西省农民马随义,曾救过很多落水者,深受乡亲们的赞扬。一次,有五个人落水,马用鱼钩和渔网将已经沉入河底的三个遇难者捞了上来。当地镇政府为了鼓励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举行了隆重的表彰大会。村民组长通知马随义到主席台接受表彰,但是在表彰的5名见义勇为者中,却没有马随义的名字。一位副镇长以马随义不要挡了拍摄镜头为由,将马随义轰下台,使马受到了群众的哄笑。
村民为此愤愤不平。马随义以镇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侵害其荣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结果败诉。法院理由是,荣誉权是在获得荣誉以后才享有的权利,而荣誉授予不授予,不是荣誉权所保护的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撰文说,法院的判决是对的。一个人还没有得到具体的荣誉时,怎么谈得上自己的荣誉权受到侵害了呢?当事人要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选择正确的诉因和诉讼程序。若马随义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将他轰下台并使他遭到群众哄笑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并据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相信不会是现在的这种结果。
(《检察日报》20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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