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5 15:52 | 来源:法治网 2016-11-22 07版 | 查看:972次
鼓励见义勇为的好人,惩戒恶意诬陷的坏人,这就是各地“好人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也是公众对“好人法”的期待所在
□ 苑广阔
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新闻热点,时常刺激公众神经。好人伸出援手却遭遇“碰瓷”讹诈的事件,以及双方各执一词、舆论频频反转的“罗生门”,让“扶不扶”“帮不帮”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更是提出“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11月2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公众之所以把类似“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称之为“好人法”,显然是寄托着某种心理期待的,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规定的背景下,希望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条例能够对好人起到一种保护的作用,以引导和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勇做好人。而于本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社会急救免责”的原则,这相对于北京、深圳、杭州等已经出台的“好人法”但没有类似表述的城市来说,显然是一种进步。
有了“社会急救免责”的原则,也就意味着当面对陷入危险或困境的当事人,我们采取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因为在急救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有了这样的规定,就等于是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起到了一个法律兜底的作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当然,这也体现了政府在社会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上的升级。
部分城市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也是源于现实的无奈与教训。就以老人摔倒在地为例,围观者众,主动伸手搀扶者少,除了受时下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限制之外,更大的原因在于围观者担心自己好心没好报,遭遇诬陷和讹诈,那么按照趋利避害的人之天性,显然还是少管闲事为好。为此,不管是北京的“好人法”还是深圳的“好人法”都明确提出,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鼓励见义勇为的好人,惩戒恶意诬陷的坏人,这就是各地“好人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也是公众对“好人法”的期待所在。然而,“好人法”在部分解决了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同时,还应该促进技术问题的解决,也就是如何让普通老百姓在敢救人的同时,还要会救人。实际上,公众急救能力的普遍性不足正是目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为此,有专家称,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并不难,现在的急救知识培训难度不大,也不会耗费太长时间和太多资源。但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公众的完善急救培训体系,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普遍缺乏规范化和常态化。为此,我们要么把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纳入各地的“好人法”,要么制定出台专门的院前急救培训制度或规定,作为对“好人法”的一种配套措施,以最大限度发挥“好人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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