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29 11:48 | 来源:燕赵晚报 2016-10-11 A07版 | 查看:1036次
本报讯(记者 董世杰)10月6日,在鹿泉城区七街居住的李某冒着蒙蒙细雨来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政治处,将一封感谢信交到民警手中,信上写道“感谢获鹿派出所的民警把我丢失的2000元现金分毫不少的帮我找回来!”
家住鹿泉城区七街的李某在家开着馒头作坊,今年9月7日上午,李某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去买炉子,将2000元现金放在电动三轮车上面支撑的木板上,又回到屋内拿东西,走到半路忽然发现2000元现金不见了。无奈之下,他急急忙忙来到获鹿派出所报了案。
接警的是该所副所长林玉森,林玉森当即带领民警刘计学沿着李某行走的路线进行排查。他们在一段监控录像中清晰地看到,现金从李某所骑的电动车上散落在地上,一名中年男子路过此地,将钱捡起来装进自己的衣兜离开了。
民警把该男子的截图下载到手机上,让路人辨认,很快查到此男子是鹿泉城区七街的居民王小光(化名)。民警刘计学迅速赶到其家中,王小光出门没在家,一直到晚上也没见到王小光的踪影。第二天林玉森和刘计学用电话联系上王小光,但王小光却说自己没有捡到钱,当下在栾城办事就把电话挂断了。
民警准备将下载的图片打印出来让更多的人再进行一次辨认。就在此时,王小光来到了派出所。民警打开电脑先是让王小光看了监控视频,王小光狡辩说:“相貌一样的人很多,怎么就是我呢?”这句话让民警明白了王小光想把捡来的钱据为己有。民警刘计学没把话直接挑明,而是跟他聊起了天,聊天中把相关的法律以及利害关系说得很透彻,也彻底把王小光私吞的幻想打破,他有些不情愿地把2000元现金交到了民警手中。失主李某看到失而复得的2000元现金激动地当场拿出500元现金感谢民警,被民警婉言谢绝了。
民警提示: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拾遗拒不交出者,就构成侵占罪,应处以徒刑、拘役和罚金。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