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05 11:15 | 来源:华商报 2016-01-12 F2版 | 查看:864次
经历了被刑拘、5次被法院退回侦查和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后,上诉省高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裁定发回重审。就像不知道为啥被抓一样,今年52岁的洋县人强闯德在看守所呆了7年后,稀里糊涂被放了出来。但在走出看守所14年、被省高院裁定重审的第15个年头,他依旧背着“强奸杀人疑犯”的身份。(华商报2015年12月29日曾报道)
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解释》相关规定,昨日上午,强闯德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将向汉中市中院提出25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走出看守所14年来,强闯德已记不清到汉中中院询问过多少次案情。强闯德的代理律师——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常敏安说,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在之前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专门列出像强闯德这样“疑罪从挂”案件获赔的具体情形,目的是在于倒逼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又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保障。
案情回顾 强奸杀人案发回14年未重审
根据1996年3月25日汉中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1995年11月6日,强闯德因涉嫌强奸被洋县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强闯德强奸、杀人一案,经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5月28日晚,强闯德强行奸污女工张某,强奸过程中,因张极力反抗,强闯德用双手卡其颈部,见张停止呼吸,又卡捏其颈部,致张当场死亡。后将尸体藏匿于洋县卫校猪圈内。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扼颈窒息死亡。
从1995年11月6日被刑拘,直到6年后的2001年2月19日,汉中中院才对强闯德强奸、杀人一案进行了一审。汉中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强闯德当庭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犯罪,也没有杀人,过去所做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供所致。但法院却认定,强闯德不能提供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及诱供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最终,强闯德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强奸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闯德说,汉中中院一审判决后,他便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1年9月24日省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强闯德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汉中中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汉中中院重审。案发7年后的2002年3月12日,强闯德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2003年4月14日,洋县公安局解除对强闯德的取保候审。
从31岁到38岁,强闯德7年的时光都在看守所里度过,直到解除取保候审。自从强闯德走出看守所,他就一直等待着汉中中院的重审。然而,一年又一年,他至今没等来任何消息。
赔偿申请 涉案当事人索赔250万元
常敏安说,去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施行。“强闯德被解除取保候审都13年了,现在既不重审,也不撤销案件。根据此次《解释》规定,目前强闯德的情形符合解释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因此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常敏安说,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诉讼期限的空白,防止久拖未果案的发生。“我国刑诉法中,只要没有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及的案件也就没有结案时间的上限。”常敏安说,《解释》的出台,正是为了防止因长期挂案导致国家赔偿程序无法启动,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落空。因此,他们才向汉中市中院提起国家赔偿。
11日上午8时许,强闯德和常敏安一同来到了汉中中院立案大厅,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强闯德在申请书中提出四项请求:一是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17.7260万元;二是赔偿14年来的交通、住宿等费用14万元;三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18.434万元;四是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前三项赔偿合计250.16万元。
遭遇尴尬 法院称“要查下是否有此案”
汉中中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平说:“还有这样的案子呢,真是太不可思议了。我没听说过,要先回去查下是否有这个案子。”
“按照规定,是否受理申请,咱们有没有期限?”华商报记者问。
“我们先把材料一收,回去把情况了解清楚再说。”陈平说。
“收取了材料,是否应该出具一个受理凭证?”常敏安问。
“没法出具,今天我们内勤不在。”说完,陈平很快离开。
常敏安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啥都不出具,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日后当事人凭什么来确定赔偿申请的时效?”常敏安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专家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的同时,又该如何处理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受害者依法可以获得哪些方面的国家赔偿,赔偿额度为多少?为此,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哪些可以赔?
在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为了规避国家赔偿,既不“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撤销案件或不起诉,而是把案子‘挂’起来。遇到这种情况,冤错案的受害者会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遇到“要结论得不到、要赔偿不受理”的窘境。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几乎把实践中可能发生的7种“挂案”现象全部列出来:办案机关决定终止侦查;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时间,不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时间,不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应该找谁赔?
韩朝泽说,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司法解释规范了刑事赔偿处理程序,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明确由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公安机关对公民进行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法院宣告无罪,那就要找检察机关来赔偿;如果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做无罪处理,那就要找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来赔。”
韩朝泽说,对于强闯德案来说,汉中中院肯定是赔偿义务机关。 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袁小锋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