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评论 规范“个人求助”,与严管“个人募捐”同样重要

发布时间:2016-03-30 11:22 | 来源:华商报 2016-03-21 A3 | 查看:672次

  杨鹏

  正在北京大学读书的王丹丹在某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发起一个项目,为自己身患糖尿病的妹妹募集8万元,用来购买胰岛素泵和相关耗材。就在她发起筹款项目的两天后,中国第一部慈善法诞生。“看到慈善法有关个人募捐的内容,我有点惊恐。”王丹丹担心自己的筹款行为未来可能会被法律禁止。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说,在今年两会期间,他已对这个问题作出过回应: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3月20日中新网)

  由于“个人不能公开募捐”,虽然官方此前已明确解释过“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但公众的疑虑并没有消除。相反,在慈善法通过后,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的法律界限。

  “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或许是当下很多人说不清道不明却又急于搞明白的两个法律常用语,因为人们生怕理解有误,而带来不必要的违法后果。的确,这个困惑,不止北大学生王丹丹一人有,一位大学老师因为无力支付女儿早产住温箱治疗及相关后续救治费用而发起众筹也遭遇了违法的质疑。

  按照阚珂的解释,个人求助是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的,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某种意义上,我们太需要像王丹丹这样的案例了,只有不断地以案说法,才能帮助公众廓清“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的法律界限。也正如阚珂所言,“现在当务之急是准确解读法律,使各方面很好地理解它、掌握它、把握它”。

  可以这么说,在没有慈善法的日子里,人们是基于自己的理解,把“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想当然地混同了,可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只对“个人募捐”负责,全然不管“个人求助”那档子事,此种状况,势必需要公众紧急修正自己的原有认识,以跟上被慈善法定义的新时代。

  “个人求助”不归慈善法调整这个基本事实,需要最大限度地广而告之。然而,也要承认,慈善组织目前并不完善,公信力不足,这使得“个人求助”这种临时的、救急性质的众筹还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这有现实的需求,但是,按专家的说法,“个人求助的全过程不涉及政府部门管制,完全由各个民事主体来相互监督”,这也正是此前“个人求助”被诈捐、骗捐等负面丑闻伴随的一个重要原因,人们本来是期待慈善法来收拾局面的,现在慈善法明确不插手。当然,这不等于“个人求助”就是法外之地,诈捐、骗捐本就有违法之嫌,不可能持续,所以,今后,在严管“个人募捐”的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和规范“个人求助”,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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