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7 22:01 | 来源:新华网 2016年03月11日 15:08:24 | 查看:830次
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摄
唐 华
当你为他人遭遇不幸而潸然泪下,打算慷慨解囊时,是否有过这样的犹豫徘徊:捐给慈善组织,怀疑善款不能送到需要救助者手里,而是被人挪作他用,甚至中饱私囊;捐给个人,又担心遭遇骗捐,善意被“消费”,爱心很受伤。这些担忧背后,反映出的是我国慈善领域种种不规范的行为,亟需通过立法来明确和约束。
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做了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对慈善组织的疑虑,主要是因为过去在“善款怎么用”“谁监督”等问题上没有明确答案。对此,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怎么用”是方法论,解决了这个问题还不够,还得让执行过程有明确交代,不能成为“内部人”讳莫如深的秘密,而外界难窥究竟。对此,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
而为了保证慈善组织的运转“不脱轨、不越界”,草案也涉及到了监督措施:“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除了通过慈善组织之外,个人在网上发布消息求助近来也成为筹集善款的主要方式。这样的好处是,零门槛且操作简便,确有困难、需要资金扶助的人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帮助;但信息不透明、没有规范管理的情况也为“骗捐”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而且此类方式缺乏财产使用约束,钱到了受助人手里基本上就变成了可随意处置的“私产”。
因而,对于此类情况,草案并没有一味打压。一方面,强调“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意在引导类似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另一方面,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表示,慈善法草案没有禁止个人求助,比方说个人自己或亲属遇到困难了,向社会募集一些钱以解燃眉之急,这样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
慈善事业最能体现人性向善,是天使的事业。保证其健康发展,需要规范完善的法律制度,让乐善好施者敢于捐献、乐于捐献,爱心不受伤害;也要让肆意消费、摧残公众爱心,骗取钱财、滥用善款的不法之徒受到应有的惩罚。慈善法草案提交审议,让这样的美好愿景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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