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送礼 任职地禁止娶媳妇

发布时间:2016-01-17 10:43 | 来源:法制晚报 2015年9月22日 A29 | 查看:714次

    招数一

    定下一纸公约 法律条令限制

    汉武帝于元封五年颁布的《刺史问事六条》中就有针对节庆送礼的专门条款,对“苟阿所爱,蔽贤宠顽”,“恃怙荣势,请托所监”,“阿附豪强,通行货赂”等,必须予以严查。

    清康熙年间,朝廷为整顿春节铺张浪费和腐败现象,曾定下一纸公约,明禁送礼之风。当时大小官员的各家门前都张贴了这样一张公约:“同朝僚友,夙夜在公,焉有余闲,应酬往返?自今康熙五十八年己亥岁元旦为始,不贺岁,不祝寿,不拜客,有蒙赐顾者,概不接帖,不登门簿,亦不答拜。至于四方亲友,或谒进,或游学,或觅馆来京枉顾者,亦概不接帖,不登门簿,不敢答拜,统希原谅。”这种公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监督跟不上,公约的约束力度到底有多大,也就难说了。

    除了不具法律效率的公约之外,清朝历代君王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令来限制官场送礼之风。皇太极颁布了《崇德会典》,开启了清朝纂修会典的先河。自从入关到清末,清朝统治者又先后编纂了五部会典、五部律例,并制定了《钦定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吏部处分则例》、《钦定兵部处分则例》、《钦定王公处分则例》等单行官吏惩戒法规,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且完整的官吏惩戒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官场送礼之风,起到了净化官场,威慑官员的作用。

    招数二

    以身作则  派间谍送礼

    贞观王朝被称誉为“中国历史上唯一没有贪污的王朝”,这也许是唐太宗最值得世人称道的政绩。

    在李世民统治下的唐帝国,皇帝以身作则,官员一心为公,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降到了史上最低点。更为难能可贵的是李世民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来警告收受贿赂的污吏,而是以身示范、戒奢崇俭,制定一套尽可能科学的政治体制来预防贪腐的发生。在这样的统治者面前,官吏贪污的动机很小。

    唐太宗曾告诫群臣“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规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收受贿赂而毁了身家性命。太宗在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此外唐代的《巡察六条》,其中涉及到遏制官场送礼的条款很多。

    就是这样李世民仍旧不放心,据《资治通鉴》记载,他想出了一个查处受贿收礼的方法,秘密派人向京师的一些官吏行贿送礼,结果还真有受贿之徒,刑部一司门令史收了一匹绢。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的李世民勃然大怒,下令杀掉这个司门令史。最后由于尚书裴矩等人的劝解:“为吏受赂,罪诚当死,但陛下使人遣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李世民饶了这个司门令史,但这件事震动了其他贪官,他们至少看出了太宗惩贪限礼的决心。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在古代官场,尽管借节庆送礼“阿附豪强,通行货赂”之事不绝于典籍,以至于民谚有云“当官不打送礼的”。可是历朝历代对于官场送礼并非是充耳不闻约定俗成的,恰恰相反,各朝官府采取的大多是遏制的态度,主要是因为其助长贪腐,有伤吏治之本,最终扰乱朝纲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招数三

    禁止在任职地买奢侈品和房产

    南宋有部法典叫《庆元条法事类》对官员任职有非常详细的规定,里面有这样一条,“诸监司不系置司去处,辄置买非日用供家之物者,徒二年。”意思是指每个地方官在自己任职所在地正常消费可以,比如购买柴米油盐酱醋茶,但是不能购置奢侈品,比如珠宝首饰。如果违反规定,劳改两年。

    宋朝的这条法律制定得很细,用意很好,但是实际作用却不大。因为官府不可能派遣人员专门监督所有官员,看他们每天都买了些什么东西。

    宋元明清四个朝代,都有官员在任职所在地不能买房买地甚至是娶媳妇的法规,而且执行得还不错。一般情况下除了副手和中层干部,“一把手”官员在哪个地方任职,就会在哪个地方安家。而这些“一把手”们大多不敢在任职所在地买房子,除非退休之后。比如欧阳修任职颍州时(即现在安徽阜阳),一直不敢买房子,直至六十多岁退休,才敢正式买下一处一百多间的房子。这样做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避免官员收受“不动产”作为“礼物”,防止行贿受贿。

    招数四

    送礼与收礼同罪 

    朱元璋目睹了元朝末年的政治腐败,深感贪污腐败的弊端若不革除,吏治将清明不再,百姓生活也将无法安宁。所以为巩固明初政权,他毫不手软地整肃吏治,号称“以猛治国”。

    明朝主要反贪腐的法律是《大明律》。《大明律》对官吏贪污、行贿受贿等罪所定的条目繁多详细,而且多为酷刑,例如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明朝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等,划定了监察范围,其中对节庆礼物的收受,打击力度颇大。如“凡馈人与受馈,并罪;馈而不受,未馈而单款有名者,止罪行贿之人。”

    朱氏皇帝或许想从根本上解决节庆送礼等贪污腐败问题,可惜到明朝中后期的官场,违制送礼者“如蛾扑灯,焚身乃止”,节庆送礼之风愈演愈盛。

    招数五

    鼓励百姓举报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不论古代选拔官员采取怎样的方法,官场收受贿赂、“礼尚往来”仍层出不穷。所以各朝各代在常规监察机构外,还常用“奇招”。其中最有效的一招就是动员民间参与吏治,在“举贤”的同时,鼓励民间积极“举报”。汉武帝刘彻在位时曾专门下诏,保障百姓的言论自由,鼓励基层官员、普通百姓越级上书。这种方法很好地动员了全国民众监督官员,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行贿受贿、官场送礼的发生。

    在中国历史上最为混乱的南北朝时期,有个叫宋世景的北魏官员,依据朝廷严惩收送礼的律法,曾对手下官吏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不放过任何小事。有个小官员因为休假,回来后吃请,鸡鸭鱼肉上了一桌子;还有个小官员外出办差,收了人家一顶帽子,吃了人家两只鸡。这些人情往来的事情按理说与节庆送礼相比基本都不叫事儿。但宋世景认为,鸡毛蒜皮无小事,必须加以惩戒,他红脸斥责道:“汝何敢食甲乙鸡豚,取丙丁之帽!”两位小官被彻底吓晕,赶紧叩头谢罪。“于是上下震悚,莫敢犯禁”。

    此外北魏也同汉朝一样提倡“打小报告”。《北史·魏本纪第一》记载,拓跋嗣(魏明元帝)当皇帝时,于神瑞元年(公元414年)专门下诏,鼓励民众举报贪官:“守宰不如法,听百姓诣阙告之。”用这一措施限制官场送礼,防止腐败滋生。

    招数六

    禁止官员擅自离开任职所在地

    还有一条法律几乎贯穿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从汉朝开始直到清朝结束全部通用,那就是禁止“一把手”官员擅自离开任职所在地。除非皇帝特旨说:“我要到你们那里去,你出来迎接一下。”这时官员们才可以离开任职所在地。制定这条法律,一是防止官员擅离职守,二是禁止官员向上级或者同级行贿,例如某高官过生日了,其他地方的官员都跑来朝贺送礼。文/吉硕 制图/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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