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公共机构必定“别有用心”?

发布时间:2016-01-11 09:31 |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4年08月11日 B12 | 查看:708次

  “把郭美美炒红是网上舆论审丑逐臭的突出例子,该过程也是通过制造‘莫须有’罪名,或者用炒作、放大某个案例将公共机构妖魔化这一恶劣做法的定型之作。那是一个转折点,在郭美美事件之后,一些在互联网上活跃的力量像流水线作业一样,向一个又一个公共机构发起攻击。”——《环球时报》8月4日社评《郭美美忏悔,舆论推手们亦应羞愧》

    如果把舆论对公共机构的批评从整体上视为“阴谋”,必然导致对批评者意图、身份的怀疑或甄别,极易导致人人钳口避祸,从而在事实上剥夺人民批评公共机关的宪法权利。

    新华社、央视和人民日报官微涉及郭美美供述内容的“起底报道”,即使不是有意为之,也不可避免地为舆论设置了一个议题,那就是:对中国红十字会的监督与批评是否仍然合理。大多数评论在这个议题上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若以其中典型的表达作为标志,则其中一种态度就是:“监督红会与郭美美无关”;另一种态度则是:“郭美美忏悔,舆论推手们亦应羞愧”——后者是《环球时报》社评的标题。而这两种态度,实际上又在舆论监督的问题上截然对立。

    “起底郭美美”的报道为这一轮的媒体议论提供了基本事实。尽管这些事实因为郭美美赌球案的审理进程尚未经过法庭的确认,而其中涉及红十字会的部分因为与本案无关也不可能得到法庭的确认,但这并不妨碍《环球时报》借此展开议论。这个基本事实是: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由此推导出:郭美美的污点也与中国红十字会无关。《环球时报》正是在这样一个结论的基点上立论的。

    如果郭美美供述属实的话,这样一个立论基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由此引出对当初质疑红会舆论的反思,包括对媒体报道和评论倾向的反思,也是没有问题的。不论“起底郭美美”的报道在此时出炉是否有着洗白红会的传播意图;不论这种传播意图实现的效果如何。

    但是,尽管如此,红十字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社会监督,却仍然是上述立论基点及其结论之外的问题。前者是一个独立的事实问题;后者是一个普遍规范问题。

    “起底郭美美”所引发的“反思舆论”的评论,不只《环球时报》一家。但在这个倾向的基本观点中,对于红十字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社会监督,不同媒体的评论又有不同。《环球时报》是其中最独特也最突出的一家,这是因为,它的社评做出了一个别人都没有做的事实判断:

    “把郭美美炒红是网上舆论审丑逐臭的突出例子,该过程也是通过制造‘莫须有’罪名,或者用炒作、放大某个案例将公共机构妖魔化这一恶劣做法的定型之作。那是一个转折点,在郭美美事件之后,一些在互联网上活跃的力量像流水线作业一样,向一个又一个公共机构发起攻击。”

    依此看来,从炒红郭美美到一个又一个公共机构遭舆论质疑,整体上可以看作是同一个阴谋。这差不多可以看作是“阴谋论”的典型表达。

    我对于这种判断,有一种非常复杂的心理:即一方面疑心它可能是对的,因为我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不足以否定它。但是,另一方面,论辩学规则告诉我:谁主张,谁举证,一个判断哪怕多么正确,也需要持有这个判断的人自己来论证它。而这正是那篇文章没有论证,也难以论证的判断。至少难以在一篇文章中论证。

    对于一个没办法证实,也没法证否的判断。我们能对它说些什么呢?

    在逻辑学上,我们不能确认一个东西不存在,这并不是我们确认它存在的理由;同样,我们不能确认一个东西存在,这也不是我们确认它不存在的理由。否则就都是一种谬误,它叫做“诉诸无知的谬误”。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人类思考中其实有一些判断是被悬置的。其中有一些判断是“超验”的,比如宗教信仰问题。《论语》记载,“子不语乱力怪神”,这就是一种认识和表达上的“悬置”态度——想到了,也不说。还有一些判断,大致可归为阴谋论。

    对这一类判断我不太熟悉,但觉得到它们大致都有如下的特征:部分诉诸想象;部分诉诸恐惧;结论超出前提。但其本质特征则是:隔着事实推断意图。或者,事实存在,但意图却不能从事实中推断出来。

    阴谋论并不像它所断言的阴谋那么可怕。它通常是一种充满警惕的思维倾向。阴谋论的思维,离我们并不远,离《环球时报》也不远。以上周舆论热议的“浑水泡面”事件为例,环球网的辟谣消息引用不具名的消息来源称:“请后方不要误信这种别有用心的图片。”其中,“别有用心”一语,就符合“隔着事实推断意图”的特征。那个图片就在那里放着,你可以从图片中判断明显的“摆拍”迹象,但难以从图片中推断“别有用”之“心”。结果呢,“浑水泡面”竟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新华社记者最终确证为真,而那个“别有用”之“心”,也就不知道在哪里了。

    此外,这样一种思维,往往具有“虚构主体”的倾向。即在概括性的陈述中,把众多分散事件的主体,“抽象”为同一个主体。这样的主体,也许只能存在于文字之中。比如,《环球时报》社评中写道:

    “客观而言,红会的确有不少管理问题,整个社会又何尝不是这样。但郭美美事件开了全面否定公共机构的先河,这种否定是不由分说的,往死里打的,而且经常以否定社会的一切作为延伸目标。”

    那么,人们就可以问:那些在郭美美事件中向红会开炮的人们,是否就是“以否定社会的一切作为延伸目标”的人们呢?在茫茫人海、芸芸众生之中,你怎么辨识他们,怎么确认他们是同一群人、同一个人呢?

    最后,我认为,以阴谋论的判断来回应舆论对公共机构的批评,不仅在价值上不可取,即使仅仅在表达策略的意义上,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果把舆论对公共机构的批评从整体上视为“阴谋”,必然导致对批评者意图、身份的怀疑或甄别,极易导致人人钳口避祸,从而在事实上剥夺人民批评公共机关的宪法权利。即使某一个“阴谋”可以在个案中得以确认,也会扩大打击面。这在当代中国历史上,是有惨痛教训的。

    在我看来,如果说有人阴谋策动舆论降低公共机构声誉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风险的话,那么,把所有对公共机构的监督与批评都视为阴谋,则也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风险。哪一种风险更大,别人与《环球时报》的判断可能是不一样的。

    2013年1月30日《环球时报》社评《直面雾霾带给中国发展的尖锐诘问》曾言:

    “回想奥运会前,外媒对北京污染的很多指责虽然尖刻难听,但还是有其道理的。我们当时如果更多听一些外部意见,而不是过分在意追究它们的‘动机’,在那之后的几年里,我们就会针对环保下更大的力气。”

    ——斯言善哉!对国人的批评,也应取这样的态度。

    离开郭美美与红十字会这样一个具体对象而论,《环球时报》社评担心公共机构在舆论的监督和批评中声誉普遍下降,担心这将导致社会信心和社会凝聚力的下降,其拳拳之忠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仍然不能不回到这样一些具体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在我们国家,人民批评公共机构的机会和空间,到底是太多了,还是太少了?公共机构依法公开透明的程度,到底是太高了还是太低了?

    对于这些问题,社会共识是存在的,《环球时报》的认识也应离此不远。怎样看待、如何对待舆论对公共机构的批评,也应离此不远。

    文/马少华(新闻学学者)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