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07 08:20 | 来源:红网 2013/5/5 | 查看:1059次
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近日,一女司机驾车撞人后,为了救伤者,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直接去了医院。结果,她因“未保护事故现场”,被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为此拒绝理赔。(5月4日《海峡导报》)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件事无疑是保护事故现场,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此举有利于警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同时也为保险理赔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而这是一种刚性要求,谁要打破这个常规,迟早是要吃亏的。
厦门市的林小姐就犯了这个致命的错误,为了救人,她来不及报警,把事故车开离了现场,直接去了医院。然而,祸根就此埋下了,尽管伤者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事后交警还是判定林小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依据这个结果不予理赔,这就意味着林小姐的救人成本高达近40万元。
我们设想一下,假如林小姐与摩托车相撞后,坐等交警前来处理,想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足够支付这笔医疗费用。可是,面对流血痛苦的伤者,谁能忍心坐视不管?退一步说,如果伤者因救助不及时而死亡,舆论难免会给肇事者戴上一顶见死不救的帽子,这些规定无疑让当事人陷入两难选择。
有专家认为,保护现场与救人并不矛盾,在拨打求救与报警电话同时,可设法打车送伤者就医。这话说起来简单,可做起来却并不容易,如果事故发生偏僻的地方,行人罕至,又没有来往的车辆,伤者难道就等死不成?可见,我们的某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直白一点说是缺乏人性。
林小姐将肇事车辆开离现场,不是逃逸而是救人,主观上没有破坏事故现场的故意,从某种程度上看,这种救人优先的做法应给予肯定。这种现象只是一个特例,尽管在交通事故中并不多见,但我们不能因此无视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为了维护生命的尊严,交通法规、保险赔偿中的某些“免责条款”是不是应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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