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14 21:00 | 来源:今日话题 2015-12-13 第3372期 | 查看:8970次
导语:上海男子徐为(化名)在精神病得到改善而要求出院时遭到医院和监护人拒绝,随后将两者诉至法院,这是2013年《精神卫生法》实施后,依据该法起诉的第一案。但徐为在一审、二审中接连败诉,近日,他已经向上海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精神病院住院达14年之久的徐为,何时能踏上“自由”之路仍未卜。还有多少个“徐为”留在精神病院?为什么他们难以“飞越疯人院”?
电影《飞越疯人院》剧照
徐为再败诉是精神病人“出院难”的缩影
“谁送来的谁接走”是出院的最大阻碍
徐为是2001年被送进上海市普陀区精神病院的,当时他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一年后出院。但2003年徐为再度被送进精神病院——青春精神康复院,随后一直在那里接受药物治疗。治疗颇有成效,徐为的病情显著改善,且较为稳定,从病情鉴定上符合出院条件,但被认定为徐为法定监护人的哥哥却不同意他出院。按照院方的说法,如果监护人不提出出院申请,徐为就不能出院。2013年《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徐为将他的哥哥和精神病院告上法庭,一番波折后,今年4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据界面近日的报道,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徐为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适用《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其是否出院,目前仍然需要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故被告青春康复院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而拒绝原告提出的出院要求,并无不妥。”而今年9月,案子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原判,徐为再次败诉。日前,徐为和他的律师还在申请再审。
至今,徐为已经在精神病院待了14年之久,但出院仍遥遥无期,最大的阻碍就是“谁送来的谁接走”这一精神病医院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
杨卫华律师隔着康复院的铁栏栅给徐为送判决书(图片来源:央广网)
徐为案不是个案,精神病人“出院难”很普遍
以“精神病人 出院难”为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搜索,不难发现问题的普遍性。“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有70名符合康复标准的病人近期自愿要求出院。然而,仅其中18个病人的家属同意来办理出院手续,其余52个家庭均拒绝领人。”(东方网 2013年5月);“去年,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对300名住院患者进行调查,其中150多人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召开家属座谈会却发现,家属全都坚决反对患者出院。”(人民日报 2014年6月);“(江苏常州)德安医院目前有住院精神病人296名(“三无”、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除外),其中近1/4的精神状况达到出院标准,且病人希望出院,但是监护人不愿意接他们回家。为此,有的病人已经住院超过30年。”(扬子晚报 2014年9月)……
这些例子表明,很多符合出院条件的精神病人难以出院,他们大多数是因为被家庭和社会拒绝接纳而滞留在医院。
打着“治疗”旗号让病人长期住院,并不是什么好事
目前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精神病人的自主权得不到保障,还会加重病情
实际上,2013年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考虑到了精神病人的自主权利,规定除非就诊者有会伤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危险行为,可能需要被强制入院,其余患者遵从自愿原则。该法规定精神病人有自愿入院、出院的权利,特别是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然而,由于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时候会因疾病丧失自主能力,因此很多精神病人都是“被”监护人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的。而这不并是《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自愿情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监护人往往会以“监护”为名,替精神病人包办一切,即使在多数情况下,比如接受治疗后病人的精神状况得到改善,能够自己做出有利的选择,但一切决定还是监护人说了算。因为“精神病”的这顶帽子,让精神病人无法证明自己是“正常人”。这对已经好转的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其丧失了自我选择的权利。
精神病人的自主权得不到保障,还会加重病情
而且,长期使病人与家庭、社会隔离,即便是没有病的正常人也会憋出病,更别说有精神障碍的患者了。精神病人滞留精神病院,会出现社会功能衰退、情感淡漠等问题,反而会加重本来改善的病情,特别是随着病人年纪越来越大,又进一步导致精神病人出院难,陷入恶性循环。
本来短缺的医疗资源更加捉襟见肘
一方面是精神病人出院难,一方面是由于治疗需求大导致的“一床难求”。据卫计委10月份公布的数字,全国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650家,精神科床位22.8万张,平均每万人拥有床位数1.71张,远低于世界平均数每万人约4.3张,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就更大了。让已经不需要住院的精神病人占据床位,无疑加剧了医疗资源短期问题。
在法律层面,不妨学习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目前的法律缺少对非自愿治疗精神病人的保护
精神病人的非自愿治疗,有专门的说法叫做精神病强制医疗。《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只有《刑法》有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对不涉及犯罪的其他情况并没有规定。这就导致很多“非自愿”治疗的精神病人权利得不到保护,而且各地还出现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情况。但事实上,2013《精神卫生法》出台后,这些情况并未好转。
《精神卫生法》的适用遭遇现实尴尬,第四十五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应当”一词实际是对监护人权利的限制,但现实中对被监护人牢牢“绑住”的精神病人来说,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维权依旧艰难。
精神病人维权艰难
“被精神病”现象仍时有发生。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魏晓娜在论文《从“被精神病”再现看我国非刑强制医疗制度之疏失》指出的,精神病强制医疗曾长期充当刑法和行政法两大法律体系之间灰色地带上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虽然《精神卫生法》旨在消除这一问题,但由于制度理念和程序设计方面的疏失,直到今天,这一领域仍存在一定的乱象和权力滥用的空间,而且这一措施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去年12月三湘都市报报道称,一位名叫徐刚的男子因“追求爱情”纠缠一位女性,却遭遇姜畲镇派出所两次把他送进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科治疗。精神病科的主治医生承认,在徐刚第一次被来时,即被诊断为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徐刚还是被关16天,理由是“110送来的人,我们只能接收,不能拒绝”。第二次则更加过分,徐刚整整在精神病科待了两个月。对已经诊断没有精神疾病的人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公安部门无疑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非自愿治疗非常“危险”,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
魏晓娜认为,因为没有限制期限,非渉刑精神病的强制医疗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很随意,很有可能超出涉刑强制医疗的期限。而且仅凭偶然行为,就介入非刑精神病强制医疗,显然缺乏正当性。
而查阅我国台湾地区的“精神卫生法”,不难发现,其真正做到了保证精神病人的权益。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障病人出院权利,“精神医疗机构于住院病人病情稳定或康复,无继续住院治疗之必要时,应通知本人或保护人办理出院,不得无故留置病人”。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强制治疗的适用人群、具体流程、限制时间。强制医疗的对象是严重精神病患者,必须先经确诊后才能办理住院。该法保障病人的自主权,比如,规定如果该类病人拒绝接受全日住院治疗,主管机关需要指定精神医疗机构予以紧急安置,但紧急安置期间不得超过5天,强制鉴定要在2天之内完成,如果经鉴定无需住院,应立即停止紧急安置,如果需要住院,强制住院期间不得超过60天(延长需申请)。
对于违反这些流程的精神医疗机构,会被处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相当于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整改,情节重大者,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在社会保障层面,需要推广社区医疗并消除社会偏见
长久以来,精神病人在家庭和精神病医院之间无其他选择,一旦遭家庭“甩包袱”,只能待在精神病院,还有一些没有得到医疗救助的患者流浪街头。其实,社区医疗是很好的补充。
在国际上推广的社区医疗却在中国遭遇水土不服
许多研究表明,开放的社区环境对精神病人的康复有效果。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有完善的社区医疗体制,比如美国40多年前就开展了精神病治疗领域的“去机构化”运动。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开展了精神卫生社区服务的试点工作,但面临的阻碍不少。
例如,据新京报2013年的报道,北京5个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街道残联,不仅面临专业医务人员、项目经费短缺,免费药品政策未完全放开的问题,给社区康复项目的开展带来枷锁,而且精神病人遭受的社会排斥和歧视,更为这一群体走向社会、重新生活的筑起一堵高墙。随着医疗队伍的扩大,医疗经费的投入,现在客观条件能够得到改善,但是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偏见,要得到消除不易。
英国“改变的时刻”运动颇有成效
英国“改变的时刻”网站
结语:“住在精神病康复医院是没有自由的,不管里面有个广场可以走走,还是有个房间让你稍微自由一点,但总之这是不自由的”,徐为在法庭自我陈述道。徐为还在为争取自由努力,如果法律不能完善,对精神病人的偏见和歧视有增无减,那么只会有更多的“徐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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