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09 16:46 |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5年9月8日 第236期 | 查看:707次
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发布了“6·20宝马车祸案”最新进展,宣布肇事司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此鉴定结果一出引来舆论哗然,笔者目测“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将会成为“躲猫猫”一样的网络热词。究竟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它会是免死金牌吗?
南京宝马车祸案司法鉴定为何受质疑?
6·20南京宝马肇事案现场图
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后,再次撞上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现场十分惨烈,马自达轿车车辆解体,两名车上人员当场死亡,出租车驾驶员严重受伤,肇事司机逃逸。
事发后南京警方报案情过程中不专业的表述推动了舆论质疑。先是南京警方有关人士在车速未出检测结果前公开表态称,一路上,肇事者的车速确实要比身边车辆快一些,但并没有出现狂奔的现象。而后,警方公布了肇事宝马车在肇事时的车速为195.2千米/小时。一时间“官二代说”、“顶包说”、“毒驾说”四起,警方在通报中一一否认。
时隔两个月,这份最新通报的消息又一次受到公众质疑,最终这起交通事故被网友戏谑为“一个精神病患者携带着玉米粉开着宝马车以快于其他车一点的速度在闹市区撞毁了马自达。”
网友最担心的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说法是否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脱罪之道?2008年,四川籍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山东临沂张彦驾车在小区将王艳丽母女二人撞飞,并在救护人员施救过程中将受伤的女童抢走扔到地上致死,最终警方鉴定其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免于刑责,但因其是精神病方面的讲师,所以鉴定结果备受质疑。
而王季进是否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据王季进的父亲及祖母反映,“王季进平时身体较好,但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手挥来挥去打人,但没有打过人”,但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
关于鉴定结果受质疑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司法界确实存在通过不法手段或者装疯卖傻获得“免死金牌”的个案。
肇事者精神障碍就能免除处罚吗?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警方对王季进做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将会怎样影响处罚?
刑事诉讼法专家、南师大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即便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免除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肇事司机王季进属于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样的精神病人,不发病其行为状态与常人无疑,但发病时就难以完全自控。
王季进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就排除了他在案发时存有主观上的故意,也不能以量刑更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了,因为后者属于故意犯罪。因此,他极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该罪名或使他的刑事处罚不超过7年,再以他的精神疾病鉴定结论而减轻处罚,量刑估计会是3年到7年之间。
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有何依据?
里根遇刺
不少网友颇有微词,一是因为太多的恶性事件,都把精神病当做挡箭牌;二是即使是真的精神病患者伤人后免于惩罚,似乎对受害者太不公平。
其实,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却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即使是开枪射击里根总统凶手也因精神分裂获得无罪裁决。
是否将精神病犯罪与正常人同罪是公共安全和精神病患者人权之间的博弈。美国和英国都对原来的无罪裁决做了修改,英国曾将一部分对社会有巨大潜在危险的精神病重症患者强行收治,引起民权组织反对,但政府认为应将公共安全摆在第一位。美国的几个州也修改了相关法律,11个州采用了“有病有罪”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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