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拾金不昧都奖10%

发布时间:2015-12-07 16:16 | 来源:检察日报 2015年10月14日 第06版 | 查看:831次

  前提是遗失物在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才会启动奖励程序。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奖励10%,属于公权介入遗失物处理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三年多后,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12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规定,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拾金不昧奖10%”的规定自2012年征求意见以来,饱受争议。如今,规定正式得以通过,但“拾金不昧奖10%”的具体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大相径庭,正式规定保留了合法合理部分,不少人担忧的“拾金不昧”变“拾金抽水”的内容被剔除,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征求意见稿中的“拾金不昧奖10%”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在于“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失主领回失物,要不要奖励拾得人,属于私权范畴,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下,公权必须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不得就此予以规定。即使用“可以自愿”表述,但由于后面有10%的具体量化,看似是倡导性条款,仍会给拾得人暗示:可以获得10%的奖励。在这种心理暗示下,有些人可能会以此规定要求失主给予奖励,当双方意见不一时,还可能闹出矛盾、好事变坏事。这其实与现有法律规定并不相符。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只有获取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这也是失主必须支付的部分。而要不要给拾得人奖励,法律并无规定,只能由失主自愿决定,这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交由社会道德规范调整,公权不宜过多介入。 

  此次通过的《规定》,删除“失主可以自愿奖励10%”,使私权领域的问题交由民事法律调整,是民意得以充分吸收的结果,兼顾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呼唤。保留的“拾金不昧奖10%”,实际上只在一种情形下得以适用:拾获财物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则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这种情形下的“拾金不昧奖10%”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保护拾金不昧的积极性,值得肯定。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物权法第113条规定就归国家所有,政府有权对遗失物依法处置,属于公权依法介入遗失物的处理。按其价值10%对拾得人奖励,也属于依法处置的一部分,从法理上而言,并无不妥。而且这种法理精神,在文物保护法以及地方的见义勇为奖励办法中得到了体现,国家应该对见义勇为者、上交文物者进行奖励已经形成了共识,只是对该以何种标准奖励存在分歧。同属道德层面的“好人好事”,见义勇为者可以得到国家的奖励,对已经归国家所有的遗失物拾金不昧者也应奖励,这是法律规范同类行为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结果。 

  “拾金不昧奖10%”,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拾得人都能获得奖励,其前提必须是遗失物在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才会启动奖励程序。只有认准了这一前提,才能正确看待“拾金不昧奖10%”。作者: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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