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26 10:20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4-09-01 | 查看:1176次
周筱对嫣然天使基金的爆料无疑是今年最受关注的慈善事件之一。周筱几次质疑的核心是嫣然天使基金的善款来源、使用等财务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作为回应,民政部近日公布了对周筱举报情况的审计结果,称未发现嫣然天使基金存在财务问题。但是,周筱本人对这个答案并不满意,围绕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争议也远远没有结束。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到底有没有边界,如有边界,边界应该在哪里?
慈善信息公开需有统一的标准?
“郭美美事件后,业界普遍认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提升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很多公益慈善组织也非常看重信息公开,在这方面也做出了很多亮点。”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庄伟说。但她认为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目前还缺乏统一的标准。慈善信息哪些应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2006 年1 月12 日实施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基金会需要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以及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但是《办法》并没有要求对基金会下属的专项基金进行信息公开,也就是说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专项基金,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记者通过查阅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可以找到该基金会对嫣然天使基金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包含了最基本的信息年报、财务信息和基金会下面每一项目的信息。
但是,公众对于基金会主动晒出的“ 简化版账单”并不买账。“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要求更为详细,公布的类目细化到资金来源、捐赠种类等。”就在民政部回应了审计结果的当天下午,周筱在博客发文回应民政部的调查,希望嫣然天使基金可以公开全部财务数据。此外,周筱还要求民政部公开审计报告全文和财务报表的全部内容。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表示,民政部也制定了要求信息公开的办法,但像嫣然天使基金这样的专项基金到底要公开到什么程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需要一些原则。公益慈善组织的性质不同,信息公开标准不一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认为现在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已经说得不少,现在需要重点讨论公开的机制问题、公开的斜度问题。适度的公开斜度把握不好,依然会存在问题,比如是否损害受众的资助等。
慈善信息公开需面向所有公众?
民政部发布的《2013 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全国1000 家公益慈善组织中,信息公开透明指数达60 分以上的占29.6% ,而透明指数达到90 分以上的公益慈善组织仅有70 家。据中民慈善捐助中心副主任刘佑平介绍,信息公开透明指数包括基金会面向社会大众的公开透明,而非仅仅是向监管机关或者主要捐赠人的信息公开。
对公众的信息公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明确要求基金会的许多信息要对公众公布,而不仅仅是对理事会、捐赠人公布。
业内人士分析,公益慈善组织首先要做到内部信息公开透明。项目秘书处的财务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需要对理事会透明。而内部信息公开从来就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公众瞄准的是公益机构对外透明,包括对政府、对捐赠人以及对公众的信息公开和披露。
公益慈善组织的确有自己的“ 难言之隐”,比如一些独特的经营方法,或者捐赠人不愿意公开等。“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我们现在的信息公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每一个公众进行专业科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公益项目管理人员对记者说。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公益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进行数据解读,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对于一个机构来说,要做到公众想知道任何信息,都能详细报告,需要搭建复杂的管理体系和公开系统。与投入更多精力做公益项目相比,在管理上的投入更需要权衡。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陶传进认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透明应该致力于部分组织与部分公众之间建立充分的信任,而不必面面俱到,不必追求所有慈善公益慈善组织与所有公众之间的信任。
慈善信息公开成本以什么为界?
每提及信息公开,一些公益慈善组织总会说到慈善信息公开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慈善信息公开成本到底包括那些内容?慈善信息公开成本应该以哪些为边界呢?
“人力和技术上的高成本限制很多慈善机构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庄伟结合所在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说。她指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人员要撰写大量的执行报告、项目落地的实地调研报告以及项目全面验收报告等,再加上财务信息的公开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信息公开平台的搭建更需要较高的资金成本。网站模块需要模块的细化、统计较为精细和高端的URP 系统等,仅URP 系统如果从市场中找商务团队来做,有时需要花费上百万元。
“公开是需要有成本的,公开得太多了,意味着用于公开的成本太高,用于项目的成本就低了。更多人做公开之后,用于做项目的时间、精力就少了。时间总量在那里,我想更多的是考虑信息公开的成本,要在有限的成本里做到最有效的公开。另一方面要尊重公益机构工作的基本专业。”邓国胜说。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一定是有底线的,慈善信息公开成本投入的边界有两个,一是信息公开投入不能影响团队高效的运作效率;二是信息公开不能破坏财务制度的专业性。”庄伟补充道。
“慈善组织信息成本的投入需要以有用性为边界。”陶传进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慈善信息都需要公开。在他看来,公益慈善组织不应为一味追求信息公开,而无限地投入成本。
慈善信息公开趋势是什么?
邓国胜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给出三点建议:第一,制度方面需要更加完善,由此,一些公益性慈善组织才不会被迫作假。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成本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支出的10% ,有了这种限制,有些基金会行政支出不够,就会被迫作假,也就不敢公开信息了,所以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慈善组织的规模。第二,提高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能力以及信息公开意识,比如分辨哪些指标可以公开,哪些涉及隐私的指标可以不公开等。第三,必须考虑这些组织在信息公开成本上的支付能力,统计捐助款项、调查捐助效果等。
“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仅仅依靠信息公开是不够的,关键是要解决信任问题。”陶传进说。
“如果解决了信任问题,没有必要投入高成本去解决信息公开和透明的问题。”陶传进认为,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即当公众信任程度低的时候,会对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提出高的要求,慈善组织需要不断投入成本、公开信息,甚至到最后损害受助人隐私,都没有解决其信任问题。
在陶传进看来,解决公众的信任问题就要解决将政府和公益慈善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之间及捐赠者之间的不分化看待问题,这样才能逐步建立慈善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在此基础上,公众才会更多地以专业能力和社会效果来选择公益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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