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受奖励,尚需细节完善

发布时间:2015-10-29 09:19 | 来源:现代金报 2012年02月14日 第A4版 | 查看:966次

  做好事的成本过高,就没有人敢做和愿做好事,做好事受到了奖励则会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拾金不昧受到奖励自然正是如此。这是洞烛人性幽微的高明做法,比那些一味鼓噪拾金不昧或路不拾遗的论调,更符合人性。其实,遍观发达国家也有类似法律表述,比如,据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拾金不昧受到奖励,并无不妥,但仍需要厘清三点。其一,如果被小偷利用怎么办?比如可能导致小偷偷完东西后把价值不大却对失主重要的证件、资料归还,以牟取报酬,但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却并不容易。

    其二,公共场所失物招领最长限期135天,是不是有点短?而且,只在小范围公示,未必能达到告知失主的效果。据报道,在日本,政府建立网络数据库,以方便市民查找失物,这样,失主就无需跑遍警察局或者失物招领处了。为此,不妨更大范围的招领,有网友建议,应最大限度地“失物招寻”,通过网络媒体,专门成立一个“失物招寻”网站,把各种群众遗失物分门别类,拍照上网,方便失主辨认(当然得备有相关捡拾到的地点和相关特征,以便核对谁是真正的失主)。此外,拍卖所得款项上交地方财政,也值得质疑,如果超过了135天失主找上门来,怎么办?

    其三,还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如何应对?《规定》只是鼓励失主让利,遵循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而非硬性规定。既然如此,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或者出尔反尔,必将带来一定的扯皮现象。

    此外,还需强化对拾金有昧者的惩处。据报道,在日本,任何没有交出捡到他人遗失物品的人,会被判盗用罪。美国一位大学教授曾经做过一个实验,他在东京和纽约各丢下一部手机和一个装有现金的钱包。这些物品虽然最终在失物处找到了,但这位教授认为,从本质上来说,日本人并不是出于“诚实”,而是他们的规则和奖惩体系十分清晰严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王石川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