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8 22:30 | 来源:北京日报 2014年07月14日 第18版 | 查看:988次
主持人 黄月平
话题嘉宾
刘作翔(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黄明理(河海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
王俊秀(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公方彬(国防大学教授)
涂少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话题缘起
培养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项任务,需要切实重视。近些年来,在社会舆论领域尤其是网络空间存在一种突出的现象,即遇事往往把目光聚焦于道德,看待社会中的问题和事情,不分事由、不查事实、不辨事理,片面地将道德评判绝对化、极端化,似乎道德问题是其它社会问题形成之源,道德导向成为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根本,甚至出现了“道德掩盖事实”、“道德绑架常识”、“道德挟持司法”、“以道德审判代替法律”等现象。这种泛伦理思维夸大了道德的功能,是法治思维缺失的一种表现,妨碍了在社会中探寻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对此,本刊特邀请专家从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视野谈谈道德泛化产生的社会原因、背景、历史渊源及社会影响,并深入辨析道德及道德评价与社会心态、法律等方面的关系,以期为我们客观、理性理解社会问题和培养法治思维提供理论支持。
道德化评判这一思维方式正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成为民间社会舆论中一种主导性话语和态势
主持人:近些年来有一种现象非常突出,即遇事过分进行道德评价,尤其在网络上,人们的道德评判更加活跃,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涂少彬:近些年来,人们常能在网络上发现这样的现象,许多网民看新闻,只看标题不看内容就对新闻事件进行道德评判。很多网民留言直言不讳,讲只看新闻标题便看帖跟帖,对新闻本身并没有多少兴趣,并以此来发泄个人道德上的好恶,这种道德评价的偏好和过剩现象是一种道德泛化或者说是泛道德主义。
一些网站也深谙网民的这种道德评价偏好,也对这种道德泛化评价现象推波助澜,它们常将宝马、富二代、农民工、边缘群体等关键词作为新闻标题来吸引网民,进而“占据”道德制高点,对新闻事件进行道德评判,却鲜于提供理性分析产品。
公方彬:当下中国,几乎每一个人都是道德裁判,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抨击他人和社会不道德,而生活中自己似乎又很难避免,甚至主动做出不道德的行为,且较少受到良心的谴责。这样下来,一方面会造就双重人格,另一方面把大众带入集体审丑的狂欢。比如,人们似乎更乐于看到不道德现象,同时想象一切都在不道德之中,并给予道德评判以显示自己的道德优越感。这就是每当不道德事件发生后,立即泛社会化的原因。
黄明理:泛道德化评判的基本特征是,在道德外延上将非伦理现象伦理化;在道德评价标准上理想主义化和双重化;在道德批判方法上将特称判断全称化。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思维方式正在渗透到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道德沦丧论、政治审丑论、经济崩溃论、文化虚无论、社会生活黑暗论等不绝于耳,这些论调大有成为世俗主导性话语的态势。如果任由泛道德化评判思维蔓延,会构成实现中国梦的消极精神阻抗。因此,必须深入研究泛道德思维形成的原因,以便培养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同时为公民道德建设营造健康氛围。
法治思维与理性思维是一种专业能力,并非人人都能拥有,而非理性和情绪化的道德评价又恰恰能得到众多类似感受人的接受和共鸣,更易于广泛传播
主持人:当前民众道德评判泛滥,而鲜有运用法治思维,客观理性看待社会问题相对不足,原因何在?
涂少彬:道德评价是一种自小便从家庭与社会中习得的人事评价方式。这种方式简单易学,人们几乎不用付出金钱与时间成本就能够进行,这是道德评价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这种原因,几乎人人都拥有成为口头道德卫士的能力。在网络时代,这种能力成了网络键盘道德卫士的能力。
法治思维与理性思维也是一种能力,不过这种能力的习得成本相对较大。讲法治思维首先要懂法,而法不是人人都懂的。在大学里,学生们要耗费四年的时间与不菲的金钱成本才能习得法治思维。
王俊秀:作为价值观一部分的道德观,并非与理性或法治观截然对立,这种非理性基本上是源于自我中心的道德观。不能理性看待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方面就是缺乏客观理性思维和评价的能力,普通受众这样,一些缺乏专业能力的媒体人也如此,因此他们可以用来评价事物的标准就是自身感受的好恶,也就是他们的道德观。这种好恶判断就是感性的、情绪化的,而这种非理性和情绪化又恰恰能得到众多类似感受人的接受和共鸣,成为传播的基础。为了销量、收视率、点击率,媒体主动迎合,使之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道德泛化其实也是一种心态失衡,是价值观缺乏社会共识的折射
主持人:道德泛化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心态?
涂少彬:当前我国处于转型时期,一些人觉得自己的社会境况与预期相比不够理想,心态上存有被剥夺感,进而出现阶层怨恨、焦虑浮躁、暴戾哄闹、嬉皮放任等失衡的社会心态。而这些失衡的社会心态使人们习惯性地运用道德来对社会进行自我防卫,通过道德评价上的发泄,对自己进行道德上的自我拔高、自我补偿与自我满足,进而重建心态平衡。
上述心态的失衡一方面与转型社会的利益分配缺陷有关,也与社会成功的定义与评价机制的缺陷有关。当前我国社会成功的含义单一化,金钱与财富几乎成为定义成功的唯一要素,而这种单一化的成功评价机制使人们的被剥夺感更加强烈。当面对富裕阶层中一些人的浮夸与炫耀时,人们便对这些阶层进行道德贬低来实现自我防卫与自我安抚;同时,人们对弱势群体也会有一些道德上的评判,这种评判则是力图建立起自己道德上的优越感。
王俊秀:我在去年出版的《社会心态蓝皮书》的总报告中曾经讲过,当前社会价值观共识难以达成。这种所谓的“泛道德化”其实也是缺乏共享价值观,缺乏社会共识的体现。人们判断事物的标准来自各自的价值观,道德观是价值观的一个方面,但是由于中国处于快速转型和社会变革中,利益多元、利益分化,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中西方文化、不同地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不同,加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每个人的道德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什么是不符合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甚至可能是相反的。这就反映为人们对于和自己不相一致的价值观念的声讨和审判。另一方面,人们对于不同对象在道德标准的衡量上是不同的,是有远近亲疏的,是不能做到公平对待的,突出的表现就是用严格的道德标准要求别人而放任自己。
道德泛化也含有道德期待,同时也赋予了道德自身的难以承受的社会功能
主持人:道德泛化现象既然存在一定的现实基础,那是否也反映了当下中国在转型期的某种诉求?
黄明理:在人们普遍渴求道德生活的这一背景状态下,不仅对道德现象极其敏感,而且还习惯于给社会生活、活动都抹上道德的色彩,并过于强调道德的社会调节功能,社会问题和人际矛盾的解决过于倚重人的道德良心,从而对他人和社会总是有着更高的道德期待。因此,对泛道德化批判不应当仅仅从消极和负面意义上予以解读,它在当下中国的盛行也是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社会在进步发展。
尤其是,泛道德化评判也是一些人对目前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别无良策时无奈的选择。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的大转型、利益的大调整和观念的大转变,这些转型、调整与转变首先需要法制等刚性力量的规制,可是,由于法制具有相对稳定性,它对日新月异的新兴利益关系的规范往往还具有滞后性和难以自洽性(如出现自相矛盾或存在极大负面影响),其调节的效力和内在权威性不高。同时,由于旧道德规导力减弱,新道德正待艰难成长,出现了暂时的道德无序和真空带。此时,较为紊乱的社会秩序和人们内心的矛盾与困惑又比较集中地通过道德生活这一社会生活的窗口表现出来,道德问题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好像道德问题是其它社会问题形成之源,道德导向成为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根本。因此,人们便对道德的改进与改善给予了更多的期盼,赋予了道德自身所难以承受的社会功能。
道德评价的理想化思维传统以及儒家的德性论、人治论是当今道德泛化现象的重要历史文化渊源
主持人:在传统儒家的礼法思想中,其实就弥漫了一种泛道德化倾向,能否谈谈儒家文化对泛道德化有哪些影响?
涂少彬:儒家文化是一部道德文化,这种文化曾广泛地渗透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中国古代各个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儒家的道德信条为其价值观与基本原则的。在法律出现漏洞的时候,儒家的道德信条甚至可以直接用来进行审判。
尽管当今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儒家道德文化的发展有着自身的社会伦理、心理与经济逻辑,这些逻辑有着自我演变、维护与发展的功能,它能使得当今社会仍然难以完全与传统的儒家道德文化进行切割。可以这样说,儒家的道德文化信条是中国社会道德泛化现象的文化底色。
黄明理:儒家传统文化习惯于以道德来规定人的最高本质,《中庸》说:“仁者,人也。”因而不仅以德修身成为人生的要务和终极目的,而且,纵然个人的角色是多样和变化的,其追求是多元的,评价方式和标准也应当是多维度的,不过,千种评价、万般变化都不离其宗,道德评价是众多评价中具有统摄性的最终评价。而一般地说,道德评价本身是无法量化的,我国传统道德并未明确地区分出道德由低至高的层次性,道德的修炼变成无止境的过程。成圣虽然不可企及却又是为人所必须追求的理想境界,这样一来,便形成了人的言行评价的道德化和道德评价的理想化思维传统。这一思维传统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致在当代,它仍然在左右着人们。然而,普通人作为被评价者,在理想主义化的标准面前自然是道德上的不合格者。尤其是,在缺乏主体性与理性反思文化传统的不少中国人那里,自我与他者成为两极分离的存在,他者只是道德评价的客体,自我却永远都是道德评价的唯一主体,掌握着评判他人的高大全的道德标尺,自己却始终拥有道德上的豁免权。所以,道德忧虑之因总是来自他者而不是自我。
目前我国成熟的社会阶层构造并未完成,道德泛化问题存在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主持人:泛道德化现象为什么在当前社会中日益突出,有什么社会基础?
涂少彬:我国目前成熟的社会阶层构造并未完成,道德泛化问题存在着广泛的社会基础。稳定的社会阶层构造是纺锤型社会构造,与它相对的是金字塔型社会构造。在前者中,中产阶层相对于富裕和低层收入阶层来讲是多数;而在后者中,低层收入阶层则占多数。中产阶层一般受过更好的教育,对法治及其重要性有着更好的理解力,而且,他们的经济地位使他们相对容易自我满足,理性能力的培养也有着扎实的社会经济基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阶层构造非常单一,人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意识形态也极端扬德抑法,这种历史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仍然还在。当今我国社会虽然阶层构成相对成熟多元,但是离纺锤型社会阶层构造仍然有很大差距,相对低收入阶层比例较大的社会是道德泛化的现实基础。
警惕法律问题道德化和道德问题法律化倾向
主持人:法律与道德的矛盾是一道难解之题,道德干预法律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如道德审判、道德惩罚等现象,是否意味着法律问题道德化或者说道德问题法律化?
刘作翔:近些年,在中国的新闻报道和司法审判以及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着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现象和问题,即法律问题的泛道德化。通常的做法是,将一个法律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进而用道德评判代替法律评判。例如,前些年被媒体热炒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原本在法律上是一个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但在整个社会对“同命不同价”的热议中,将真正的法律问题给消解了,其结果是缺乏对解决这一法律问题的认真思考和研究。另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也经常出现用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的一些做法。对此,我们必须要保持高度警惕。
公方彬:更为重要的是,当社会中道德泛化,往往会化作民意,裹挟政府权力介入,法律就不得不退居其次。换言之,社会离不开道德,但过度依赖道德后,恰恰导致道德不可靠。如果脱离了法治,出现泛道德,则有可能扭曲社会。
举例来看,湖北的佘林祥案,河南的李作海案,河北的聂树斌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其中就有司法外的力量介入,特别是体现党委政府意志的政法委介入其中,为什么这种参与引来的不是减少冤案的机会,反而导致矛盾和问题的增加呢?虽然都是为了社会稳定,政法委是秉承党委政府的意图,把第一要务确定为化解社会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也就是说,是非曲直要关照,但要紧的是不能因社会情绪酿成社会冲突。而法院、检察院的天性是追求公正,虽然最终维护的是社会稳定,但起点是保证司法公正,终点是社会秩序与稳定。
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是两种不同的评价机制,道德评价不能随意逾越界限,这涉及到法律与道德关系之间的一些根本问题
主持人:为什么说在执法、司法中,不能用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刘作翔:在司法、执法中,要坚持法律评价(即法律标准),不能用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这涉及到法律与道德关系之间的一些根本问题。
在一个社会评价体系中,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是两种不同的评价机制。法律评价是一种普遍性标准的评价,因为法律本身是一种普遍性的平等性的要求;而道德评价则是一种个体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评价。如果法官在判决案件中,以道德评价作标准,那这种标准势必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具体的法官所认定、所接受的道德观念和标准,而不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司法判决的这样一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最后起作用的必然是一种个体化了的道德评价,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能使它变成一种社会性的道德评价。这种个体化的评价机制很难不出现主观性、随意性和专断性,最后有可能导向一种新形式的“人治”——即法律形式外衣下的人治。因此,道德评价如果在司法、执法中普遍运用,就存在着将司法判决变成法官个人意志的“司法人治”的可能性。而法律评价机制坚持的法律标准、依法司法等,导向的是“司法法治”,它同法治的诸要求相吻合。
如果将道德评价运用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它隐含着这样一个不言的却潜在的公式,即:凡是违反道德的,也就是违反法律的。因此,一切以道德为判断依据,而取消了作为法定判断标准的法律标准,这对实现法治是极其有害的。由于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念是分层次的、个体化的,有“高”、“低”之分的,因此,很难有一个统一的道德标准来作为评价依据。于是,对于一个有“高”道德观念的法官来讲,有可能将法律标准拔高为道德标准,在实际判决中会出现误判无辜,或加重其当事人的法责和罚则;而对于一个只具“低”道德观念的法官来讲,则可能将法律标准降低为他所接受的“低”道德标准,在实际判决中可能会出现放纵违法犯罪者,或减轻其当事人的法责或罚则。这都是由于失去了一个客观的、基本的法律标准所产生的。
公方彬:如果人人都喜欢以道德的名义,甚至以道德化身来指点社会,道德就可能异化为道德暴力。看到一些法律审判,我们会发现,许多过度关照社会道德舆论的审判,往往被误导,而误导又极易形成错案,甚至冤案,这甚至带有规律性。
因此,不管是道德、价值观,或是法律,所有一些规范和影响人行为的东西,都存在有限性,都应当有边界,避免越界,否则就走向了事物的反面。
道德评价过剩易加重道德焦虑,加深社会疏离,更不利于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培育,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主持人:泛道德化或者道德评价过剩现象对当前的价值观培育、社会治理以及其它各方面有何影响?
涂少彬:与泛道德化的键盘道德卫士的主观愿望相反,道德评价过剩不仅不能实现他们期待的道德理想国,更不利于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实现。以简单的道德观来要求社会,对现代社会价值观的成长来讲是一种障碍,对多元价值观秉持的群体来讲也是一种压制。
黄明理:泛道德化评判把目光着意于道德,仿佛今天我们遇到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等所有问题都与道德有关。这种泛伦理思维在理论上夸大了道德的功能,陷入道德万能论的误区,在实践上本末、主次倒置,使人们忽视弘扬法治精神,妨碍探寻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特别是泛道德化评判对法治生活的消极影响日益突出。固然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当相辅相成,良法要体现合理的道德精神,不过,泛道德化思维试图走向法律道德化之极端,倘若道德过度地干预法律,造成道德情绪凌驾于法律理性之上,势必形成道德暴力,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便会受到威胁和遭到破坏。如,交通法规及其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舆论过于强调人道精神,使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出现分离现象,将有可能使违法者得利、守法者吃亏,增加了守法的成本,造成了守法良民的尴尬。类似的情况无疑损害了法的公正性,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律和道德适度分离,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也需摒除道德泛化现象
主持人: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法治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在这个过程中,该怎样引导人们走出道德泛化倾向?
涂少彬:我国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必须摒除泛道德化的社会评价偏好。除了要从社会阶层构造上做好纺锤型社会的大文章外,我们还要进行现代化的法治建设,领导干部也要大力提升法治思维,宣传法治与理性思维,并通过法治管理、示范与指引社会;司法系统也要通过典型的案例来影响与教育社会,使中国社会真正实现法治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彻底去除道德评价泛化。
公方彬:建立法治中国必须摆脱道德对法律的压抑,树立法律权威。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和道德适度分离,但这不意味着二者关系的割裂,相反法治以良法之治践行道德的基本原则,以严格执法和自觉守法营造道德氛围。和谐有序的社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两大支撑都不可少。关键是实现平衡,做到相辅相成,一旦失衡就会恶性循环。比如只看到法的规范作用,认识不到缺少法的精神与道德支撑,产生的法有可能是恶法。同样,只看到道德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和排斥法的基础作用,就可能导致道德绑架法律,迟滞法治社会的来临。
本文语萃
●泛道德化评判的基本特征是,在道德外延上将非伦理现象伦理化;在道德评价标准上理想主义化和双重化;在道德批判方法上将特称判断全称化。
●由于旧道德规导力减弱,新道德正待艰难成长,出现了暂时的道德无序和真空带。此时,较为紊乱的社会秩序和人们内心的矛盾与困惑,就比较集中地通过道德生活这一社会生活的窗口表现出来。
●道德评价如果在司法、执法中普遍运用,就存在着将司法判决变成法官个人意志的“司法人治”的可能性。
●社会离不开道德,但过度依赖道德后,恰恰导致道德不可靠。如果脱离了法治,出现泛道德,则有可能扭曲社会。
主题延伸
道德泛化的含义及其典型表现
道德泛化,也即泛道德主义,是指在某个社会下,社会形成的道德规范或者对个人人品要求在正常人的能力范围之外,以至于唯道德是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各种社会问题往往都归结为人的道德境界问题,归结为自私、物欲、怯懦,归结为牺牲和奉献精神的丢失。对于没有按照社会道德从事的人,将遭到道德批判。
道德泛化典型有道德归因、道德审判、道德惩罚与道德绑架几种表现:
道德归因:即凡事从道德层面去寻找原因,偏好把一些社会现象的存在归因于社会道德上的缺失所致。
道德审判:即偏好于对一些案件进行道德而非法律上的审判。
道德惩罚:即偏好于对新闻事件中特定的人进行严厉的道德抨击,并极端地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承担与其行为恶性与后果不成比例的法律惩罚。
道德绑架:即偏好于以圣人的道德标准来在精神上“绑架”特定对象,让被绑架对象处于道德上的极其不自由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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