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师生冲突不能靠“长官意志”

发布时间:2015-06-10 09:42 |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5年06月10日 第02版 | 查看:757次

  ■熊丙奇

  据媒体报道,安徽怀远县教育局日前发布了一份处罚决定,决定显示,因当地某中学的一位教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这位教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当地教育部门以体罚学生为由将这名教师开除。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巨大争议,不少人认为对该名教师的处罚太重。根据最新消息,当地教育部门将处分变更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一级。

  先是对当事教师给予开除处分,遭遇质疑后又改为降级处分,依据何在?这可能是当地教育部门在面临舆论压力时做出的调整,也进一步暴露出目前行政处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教师师德问题,教育部去年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有人认为,该办法仍需进一步细化,明确什么情形进行怎样的处罚。其实,这并不是执行该办法的关键。该办法明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笔者以为,重点是要完善处理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很多教师觉得处罚很重。那么,教育部门在调查、做出处理时,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了吗?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规定,中小学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在学校管理中,要发挥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对教师的行政处理,当然应该由行政部门做出,但是在行政部门做出处理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成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由教育部门官员、学校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共同组成)对事情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处理,把结果告知当事教师。如果教师不服处理,可以提出申诉,应再组成仲裁委员会,听取教师的申诉意见,甚至重新调查,再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这才是保障教师权益的处理机制。

  但遗憾的是,我国基础教育学校处理教师时却缺乏这样的机制,往往就由行政部门直接做出,这使得处理带有很强的行政意图。像这起事件的处理,就有些息事宁人的意味,教育部门想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严惩教师,平息事态。平心而论,当事教师打学生固然不对,但是,不能忽视的细节是,这一事件的起因是学生先侮辱教师。教师的反应有些过激,但也不能强求所有教师面对侮辱都心平气和、无动于衷。当事教师在接受采访时,并不愿意多谈此事,担心影响到那名女同学,可见这位教师当时的过激行为更多的只是一时冲动。

  也有人说,学生可能只是恶作剧。但必须指出,任何恶作剧都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对于教师的过激反应,笔者认为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而草率开除的处罚,既不利于教育学生,也不利于教育教师。对于学生来说,开除了教师,会纵容一些学生对待教师的恶劣态度,包括当事学生也不会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教师是一种伤害。对于教师来说,自身尊严被践踏却得不到维护,显然不利于他们维持职业自豪感,不能安心教学。这些因素,当地教育部门都需要谨慎予以考虑。此外,当事女生的家长也要意识到,如果不对孩子侮辱教师的行为进行教育,处处纵容,并不利于孩子的人格健全,本质上是在害孩子。

  目前,当地教育部门已调整了对当事教师的处罚,但我们的反思不能到此为止。师德很重要,但学校内师生的关系在人格尊严上是平等的,要提高师德,关键在于构建能保护教师和学生平等权利的制度,不偏袒教师,也不纵容学生,这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缓解师生冲突。试想,如果有家长委员会参与这件事的处理,相信会有让各方都接受的更好的处理结果。因此,关键在于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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