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05 08:49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6月05日 02 版 | 查看:1425次
杨涛 继深圳龙岗盛平社区发出“救救10岁患白血病的女孩小乐平”倡议之后,爱心款额已达105万元。小乐平的父亲黄光耀与社区服务中心签协议,许诺每月提交使用明细,将余款捐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没想到事情突变,冒出“退捐门”:答应捐20万元的广州某企业要求退回15万元。(《南方都市报》6月4日)
该企业于5月28日向黄光耀的银行卡中汇了人民币20万元,用途为“黄乐平爱心善款”。据其发函解释所称,款项汇错了,“以上汇款,我司作为向黄乐平小朋友的捐款,原计划捐款金额为2万元,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汇款误办理成20万元(多加了一个零)。经重新考虑,愿意捐款5万元,多汇的15万元请依原路退回。由此,给大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
那么,从法律上讲,这家企业是否可以反悔呢?这恐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该企业一直表示是向小乐平捐赠2万元,但在实际汇款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而多加了一个数字,导致汇款20万元,那么,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小乐平家有责任将这钱退回该企业。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早在5月28日下午,这家企业相关负责人除了向记者核实小乐平的情况真实性外,还多次强调捐款是20万元。最后,这笔捐款20万元也确实到账了。那么,就应当视为捐款20万元是这家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捐赠的行为已经完毕。那么,作为一种无偿赠与行为,捐款能不能反悔呢?事实上,在《合同法》修订以前,许多企业在电视机前等公众场合表态进行公益捐赠,赚够了眼球,同时也做足了广告,但是,事后却以各种理由反悔。针对这种情况,《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那种表态要捐赠、事后却没有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因此,既然对公益捐赠作了表态,就不能反悔,而对小乐平的捐赠就是公益捐款。更何况这家企业不但对捐赠作了表态,还实际支付了20万元。所以,这家企业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退款的。至于这家企业的总裁秘书以领导不同意为由要求退回捐款,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企业相关负责人对外的承诺就代表了企业,而且钱已经实际到账,捐赠行为已经完成。至于后来又要反悔,则是企业内部的事情,追究责任也应从企业内部去解决。
如果这家企业与社区和小乐平家属达成了协议,社区将这15万元退回企业,这也无可厚非。如果社区和小乐平家属不同意退款,这家企业去打官司,是不可能打赢的。这就提醒其他做爱心的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要量力而行,同时要谨慎表态,如果是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或做广告等,急于表态,事后又无法兑现承诺或捐赠后又反悔了,到时可真的没有后悔药可吃。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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