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李芊救人被判赔?谣言!(4图)

发布时间:2014-09-23 10:52 | 来源:扬子晚报 2014年06月29日 第A03版 | 查看:3358次

南京市中院连夜调查昨澄清:当事医生、案件均子虚乌有;该院已报案,警方介入调查

  前天晚上,一条“女医生李芊异地救人被诉”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里风传,帖子讲述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女医生李芊在火车上好心为孕妇助产,不料胎儿患病李芊被“反咬”索赔的故事。帖子称,“李芊案”经南京两级法院审理后,被认定构成非法行医,并需赔偿1万多元。

  网帖一出,虽有冷静者指出其中漏洞,可更多舆论都站到了法院判决的对立面,对“李芊”进行声援。昨天,位于舆论漩涡中心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相继通过微博发声:医院没有李芊此人,南京法院也没有审理过“李芊案”,此事纯属谣言。

  谣言风传

  列车上好心助产, 女医生惹官司被判赔

  帖子内容以第三人称口吻讲述,自称与李芊同行,也是一名医生,帖子中还直接引述了李芊辩护律师和法庭的对话,对李芊在非医院场所施救病人正当性进行探讨,让人有亲临庭审现场的即视感。帖子“披露”了李芊的学历、工作单位、主审法院等具体信息,连索赔金额都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让不少网友都信以为真。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4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网络反响

  网友几乎一边倒“挺李”,理智声音被淹没

  因为内容涉及医患矛盾、社会道德等社会热点,从前天晚上开始,这则网帖就在微信朋友圈里迅速吸睛,并被大量转发,随着网站、论坛和微博的加推,帖子热度进一步升级。

  读完网帖,不少网友表示和发帖者一样,“心哇凉哇凉”,纷纷站到“挺李阵营”,有的感慨李芊做好事得恶报,有的埋怨孕妇及家人忘恩负义,而更多的舆论则指责法院判决不公,有失公允,甚至有网友将此事与“彭宇案”对比,称之为“阻止医生挺身而出的道德恶例”。

  帖中所提到的主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和上诉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遭到网友围攻,有网友责骂法官“扼杀雷锋星火”、“颠覆国人价值观”。

  除了网帖引发的对法律适用的探讨,随网帖一同传播的还有“人人自危”的消极情绪。“以后公交马路上别喊人帮忙了,喊了也不会有人帮你”;“以后在南京不是做好事了”。

  网上也不乏一些冷静的网友发声质疑网帖真实性,但声音微弱,无法与如潮的挺李声势所抗衡。

  反击谣传

  连夜彻查,法院联合医院昨双双辟谣

  前天晚上8点多,处在舆论中心的南京法院决定尽快查出真相,给公众一个交待。

  晚上9点左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指令,要求一审法院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立即彻查此案,同时二审法院市中院也展开调查,调查的范围覆盖了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室,贯穿了立案、审判中和审结的全部案件。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查,两级法院发现,他们从未受理过帖文中所描述的案件,也从来没有名为“李芊”的当事人。

  那会不会发帖人弄错了法院名字呢?晚上11点时,南京中级法院决定扩大调查范围,紧急通知其他10个基层法院也进行“地毯式”搜索,结果仍没找到此案和李芊此人。

  没有这起案件,但李芊是否真实存在呢?南京法院联系帖中所称李芊所在执业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经证实,该医院没有名叫李芊的执业医生。准确把握这些情况时,已是第二天凌晨三点了。第二天上午八点,南京中院通过微博辟谣:1、南京两级法院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2、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网站核实,该院没有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也通过微博证实了第二点内容,并将“查无此人”的搜索结果截图为证。

2014-06-28 08:0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传医生列车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的声明

昨晚,微博和微信上出现大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列车助产救人被认定非法行医而被判决赔偿”等内容的网帖,引发网民“围观”并提出质疑。经调查核实,特做出如下声明:

1、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被告为李芊,或任何医生在列车上因救人而引发的诉讼。

2、经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官方网站核实,该院没有姓名为李芊的执业医师。

3、网络自由有边界。对恶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者将依法进行追究和制裁。

4、南京两级法院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在北京执业医师查询系统,根本查不到“李芊”其人。

最新进展

法院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

昨天下午,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处了解到,法院已经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第三方观察

网帖“实在荒谬”存在4大漏洞

“这则网帖漏洞百出,实在荒谬。”昨天,相关法律人士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称,短短几百字,已包含几大常识性法律错误,主要有:

1、民事赔偿案件不存在“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只存在刑事案件里,而孕妇索赔显然是一起侵权民事纠纷;

2、法律程序中没有律师质问法官的安排,在庭审中,法官是居中判决的,不可能在庭审中发表倾向性意见,更不可能被律师质问;

3、帖中最后称二审后,李芊不服,试图通过“行政复议”来翻案,这也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绝无可能审查司法行为;

4、帖中所称李芊行为根本与“非法行医”构成不符,民事主审法官也不会在庭上说出“构成刑事责任”这样的话。

当为医生救人点赞向造谣者追刑责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彧在分析此案时表示,即便故事为真,法院也不可能认定李芊构成“非法行医”,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而对医生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该法还规定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表彰;所以,李芊的行为完全于法有据,而且法律评价是肯定的;而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两者完全是两码事。

那发帖者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曹律师表示,该案中,造谣者已对法院声誉造成影响,但由于法院并非自然人,故不构成诽谤,但如造成恶劣影响的,轻的造谣者可能会被行政处罚,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寻衅滋事罪。(相关评论见A2版“今日谈”)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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