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见义智为”当从安全教育做起 (图)

发布时间:2014-07-04 11:33 | 来源:广州日报 2014年7月4日 02版 | 查看:684次

CFP供图

  四川达州市一名7岁女童李微微为救一名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当地有关部门为避免其行为被其他未成年人模仿,拒绝将其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但在引发网民热议后,当地又改弦更张,计划将其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无独有偶,近日广州也接连发生了两起与见义勇为有关的事件。6月27日,5名小孩在白云区钟落潭镇游泳时遇险,不会游泳的阿浩在施救同伴过程中溺水身亡;7月1日凌晨,白云区均禾街发生持刀抢劫事件,18岁的沈俊江和其他3名群众协助围捕,沈俊江被捅伤后不治身亡。与李微微一样,阿浩、沈俊江在危难时刻不惜牺牲自己挽救他人,传递了社会正能量,值得称赞。但同时让人扼腕叹息的是,年轻的生命就此逝去,见义勇为成了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必须说明的是,见义勇为是永不过时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者不分年龄,都是社会的道德楷模。但有没有一种方式,能够不以任何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阻止悲剧发生呢?在千钧一发的事发现场恐怕来不及有此思索,但事后全社会都该有所反思,才能避免英雄故事以悲剧结尾。

  见义勇为一定是冒着某种风险,需要集聚勇气做出的行为。但风险有大有小,小的可能只是经济损失、身体的轻微损伤,大的则可能需要冒着生命危险。在做出见义勇为的行动之前,施救者也应该评估风险,量力而为。比如有媒体报道,沈俊江的堂兄事后称,虽然非常钦佩堂弟的行为,但他认为沈俊江不具备追凶和自我防护的常识。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不主张公民直接介入刑事案件,而应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至于李微微和阿浩,都属于未成年人,后者甚至不会游泳,显然不是最佳的施救者。他们的勇敢让人钦佩,但或许还有其他更为安全的方式,若有人找来大人帮忙、使用绳索等工具或者尽快报警等,也可能达到救人的目的。

  从法律上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伦理上看,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应该是受保护的对象。就李微微个案而言,不顾个人安危救助同伴,这种舍己为人的行为当属见义勇为无疑。哪怕一开始评选被拒,也不是抹杀她做出的英勇之举,更不能片面解读成政府设置了身份歧视或年龄门槛,而是出于对更多未成年人负责任的考虑。

  归根结底,除了关注这一个案,我们更该关注这一事件对后来者的借鉴意义,有没有评上某个称号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鼓励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应成为社会共识。这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精神的实践,也是一个有温度的人文社会应然之举。2003年,北京市新颁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删除见义勇为,改成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2004年宁波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倡导见义智为……这些变化都说明这一观念渐被社会接受。

  然而,鼓励青少年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并非只需观念一转就水到渠成。除了勇气,青少年还需要社会、学校、家长教给他们足够的智慧和技能,在危急时刻做出正确的举动。目前我国的安全教育还远未到位。有媒体报道,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未成年人中仅有不到5%接受过安全自救方面的教育。要改变这一局面,首先系统性的安全教育应纳入学校教育,自救、救人技能都应成为必修课程;其次社会也应该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完善危险场所警示牌等设施;家长也应给孩子传授必要的安全知识,并联合社区、学校做一些实践演练。只有安全教育一一落实,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才不会沦为一句口号,真正成为危急关头的救命之策。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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