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13 21:54 | 来源:新商报首 2010年9月29日 第12版 | 查看:2365次
案情简介:小林是开发区某厂保安,2010年6月下夜班回家时,发现相邻服装厂的厂房起火,该厂职工和路过群众正进行扑救。小林立即参加救火,不幸被砸伤,造成手臂骨折。2010年7月,小林出院后向自己所在单位提起工伤请求,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以小林不是为本单位救火为由拒绝了小林的请求。那么,小林救火所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点评:有观点认为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应认定为工伤。尤其是对于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张德军律师表示,“工伤=因工受伤”这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片面理解,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出发点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只是一般情形下应当认定工伤的条件。因为职工受伤的复杂、多样性,我国法律做出了视同工伤的规定,即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以及我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疾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疾病的,视同工伤。
因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疾病的,不应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没有理由要求仅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情为公共利益,为了避免其他企业造成灾难影响的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
本案中,服装厂的厂房起火,公共利益已经处于危险之中,此时小林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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