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冷漠”批判与“见死不救”立法

发布时间:2014-06-13 21:53 | 来源:光明网 2011-10-29 18:28:50 | 查看:1067次

  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让舆论沸腾,千夫所指皆是“18路人冷漠”。随之而起的,是关于“见死不救”立法的大讨论大呼吁,目的是“拯救中国人最后的道德良心”。

  这样的呼吁,无疑是站在道德高地,占尽了话语权,气贯长虹、义正词严,不容置喙。个人稍有犹豫置疑,就有站错队、面临被众人指摘“道德冷漠”的尴尬与危险。

  其实,即使仅从“小悦悦”事件本身而言,尽管群情愤慨,也应允许舆论的汹涌口水之下存有异样的声音表达,这样的声音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会让我们有所醒悟。即“18路人”未必都是出于“冷漠”而弃小悦悦于不顾,有人很可能是压根都没有意识到或注意到小悦悦的存在。

  据新闻报道,当时事发地的场景是:傍晚、下雨、阴云密布、天空灰暗、路灯不开、声音嘈杂。稍具摄影摄像器材常识的人都知道,我们现在从视频录像中所看到的清晰画面应是视频增益放大N倍的结果,当时的肉眼可视环境效果只是视频效果的几分之一,很可能模糊一片,肉眼根本无法分辨清楚。没有确凿证据能证明18路人都是亲眼目睹现场,且监控视频也无法记录18路人的表情和内心活动。因此,舆论无视肉眼与光学分辨率的巨大差异以及光学视频的局限性,强说“小悦悦倒地18路人视而不见、见死不救”便过于擅断,一味地批判“18路人冷漠”,实乃语言暴力和无厘头。

  舆论基于事实不清的信息误导进行道德谴责与批判,并且基于这种道德谴责的过度或无厘头,不管社会良知是否尚存、公众道德是否真正沦丧,生发“拯救中国人最后的道德良心”的伪命题,进而呼吁“见死不救”立法,这种舆情的鼓噪本身就是无厘头。

  除此,“见死不救”入法本身,实践中亦缺乏可操作性,非但要取证证明“见”而不“思”救,还面临如何依法惩治并取得良好法律、社会效果的难题,比如因害怕承担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人们对他人的危难避之唯恐不及,个个躲得远远的,对此非但难以依法惩治,还带来社会道德水准的降低,有违立法本意。

  而从伦理的角度,将“见死不救”立法,以法律取代道德,更是荒谬。心存不忍,悲天悯人、见死要救,本是良善之人基本的道德情感使然与需要,孟子有云:“不忍之心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用法律取代道德,几千年传统美德伦理及人性本能于今须以法律的强制与威慑来维系,让我们情何以堪?

  从法理的角度讲,法律只是规范最底线的道德,即“不去做什么”,所谓“你的权利2011-10-28止于我的鼻尖”,个人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自由便是合法的、受保护的,见死而救等见义勇为行为本是美德,不是法律义务,宜提倡而不宜强制。除了特定义务人群间(如警察对市民、医生对病人),“见死不救”对普通公民而言只是道德问题,没有主动伤害到他人权益,不受法律规范,将“见死不救”立法,尤其课以刑罚制裁,突破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是无视德治的法律万能论的体现。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不惩治不道德,但可指引激励美德善行,如立法鼓励保障“见义勇为”。如果混淆法律与道德,以法律取代道德,道德问题法律化、刑法化,法律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人们将动辄得咎,甚至动辄获罪入刑,最终的恶果是让所有人失去“免于恐惧的自由”,公民权利与自由不保,则人将不人,国将不国。这样的场景,你希望看到吗?(符向军)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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