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否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4-05-31 14:17 | 来源:番禺日报 2009年2月26日 A6版 | 查看:1918次

  □本报记者 袁  辉  简锦仪

  案情回放:

  罗某于2004年8月入职广州某公司任业务员。2008年10月,罗某在前往某商场洽谈业务时,发现两名歹徒驾驶两轮摩托,在大街上抢夺一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罗某见状后追赶歹徒,在追赶过程中,遭歹徒推搡撞在路边电线杆上,造成骨折,后来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了一万多元医疗费,因歹徒抢夺案没有破获,罗某于是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罗某受伤与工作无关,不同意承担该笔费用。双方争执不下,罗某向劳动部门投诉。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是否可视同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论,事实上见义勇为完全符合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负伤视同工伤的规定,应视同工伤,伤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职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及《试行办法》均未对见义勇为受伤是否视同工伤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该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均是指职工从事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负伤视同工伤,很显然见义勇为的行为就是制止违法犯罪,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那么因此受伤当然应视同工伤。这一点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也有类似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另参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山东省《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将因见义勇为而伤亡者认定为工伤。《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让其离岗退养,并按规定发给离岗退养费。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或者参照工伤有关规定发给补助金。

  本案中,罗某作为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在工作期间,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为在工作期间见义勇为的行为,理应享受工伤待遇。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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