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27 09:43 | 来源:人民日报 2011年11月02日 04版 | 查看:892次
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两岁的小悦悦被车撞伤后,18人步行或骑车路过,都没有停下来施救,引起社会的反思。对此,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了3场座谈会,探讨如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好心救人者反被诬,英雄“流血又流泪”,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一些人想做好事却又不敢的原因之一。
据悉,这种情况并非中国独有,国外也不止一次出现过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此,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少专家认为,中国有必要制定类似的法律。
中国需要“好人免责法”吗
专家们认为,目前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为好心人免责的专门条款。”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说,一个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担责任。有了这样的事情,人们就会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救人。“现在呼唤中国的‘好人免责法’,就是要让好心人做好事,不管有没有过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据了解,类似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有,被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一般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道德领域的事,法律怎么介入
见义勇为,守望相助,是受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的道德水准。让法律掺和进来,是否对道德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表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特别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在西方国家不乏先例。”朱列玉介绍,在美国,就是通过一个著名的案例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保护善良的救助者——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但2008年,亚历山德拉却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的投票比例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在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中,一个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导致其受到伤害时,救人者得以免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蔡镇顺认为,法院判决也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引导,法院判决应该弘扬社会正义与良知,推动国家的文明建设。
助人行为目前真的无法可依吗
但也有专家认为,即使在欠缺专门的“好心人免责条款”的情况下,救人反而倒霉的事情,也是不应该的。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理论部副主任谈方认为,“从搀扶老人反被诬等类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往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义这个最后的屏障没有守住,让好人寒心。”谈方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如果你反告别人伤害你,你就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你举不出来,就不应该支持”。
据悉,深圳市政府已将类似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深圳政府法制办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记者:“现在正在调研起草阶段。”周成新介绍了拟在该条例中呈现的三条规定: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则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周成新坦言,对于此条例,目前还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应该单独立法;也有人认为应该成为一个条款,补充到原有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人质疑,深圳是否有相关立法权。“目前,还没有征求意见,人大也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估计今年内不大可能出台。”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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