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人士:嫣然基金风波背后是制度困境

发布时间:2014-05-08 11:18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02月27日 03 版 | 查看:818次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庄庆鸿 实习生杨伯帆)近日,嫣然天使基金频被质疑善款去向,民政部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慈善组织“应给公众知情权”。今天,徐永光、金锦萍、师曾志等公益界人士、学者在京探讨嫣然基金背后的制度困境。

    “嫣然基金遭遇质疑以后,我认为,要对民办非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希望工程”创始人徐永光说。

    1998年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该条例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定义的非营利组织需符合的条件之一也明确规定: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根据这些法规,嫣然医院合伙人法人的身份并不能让李亚鹏从中牟利。”徐永光说。

    但他认为,对嫣然基金的质疑折射了民办非企业的制度性困境。目前,对民办非企业有“不准分红,资产归公”的规定,导致了民办非企业不得不寻找其他途径来获得收益,支撑经营。因此,这其中就出现了各种“寻租”的可能。

    “对嫣然基金的质疑,很多都是制度上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变革上来解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

    她认为:“如果我们要对某个组织发难的话,一定要有这个组织腐败行为的证据。对于某一民办非企业进行有罪推定,这是不公的。”

    而在捐款信息公开上,金锦萍表示,现在的法律规定也缺乏民办非企业“公开什么信息、公开到何种程度”的强制性规定。

    徐永光认为,目前,老百姓对公益组织的信任到达了一个低谷,“作为一个公益人,恐怕要把自己弄得过分干净,才可以”。“促进公益的发展,还需要每个募捐善款的人作出努力。捐款者应当索要发票,并对公益组织进行持续地监督。”

    而金锦萍倡导“要做正常人的公益”。“实际上,公益组织专职人员工资普遍偏低,低薪化只会导致做公益的人社会地位越来越低,做公益的人越来越少。”

    目前,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我国民间非企业依然在逐步壮大。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服务业统计季报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比上年增长8.3%。

    “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北京大学公共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师曾志认为,“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更健全的制度,也需要各行各业的共同监管,建设一个绿色的公益环境。”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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