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25 13:38 | 来源:红网 2014/3/5 0:03:22 | 查看:1475次
珠海拟修订《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中,见义勇为受益人如果指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3月4日《南方都市报》)
珠海作为一个经济特区,在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早在2002年,珠海就出台了有关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法规,此次的《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只不过是重新修订。其实,要保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和谐稳定,离不开完备而人性的地方法规。
近几年,一些见义勇为者遭遇了“好心没好报”的尴尬,不仅没有收到被救助者的感谢,反而被诬陷为肇事者而受到追究,致使社会上不少人不敢做好事了,甚至于“老人跌倒了,千万别去扶”成为一句流行语。
不少人并非缺少爱心,在别人遇到危险急需救助时,他们在“想帮”与“不敢帮”痛苦地挣扎,这其实是公众对自身权益的焦虑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阙如,使正常的道德规范受压产生扭曲、畸变。有专家认为,政府和社会应该积极探索化解搀扶老人“风险”的道路,这不仅能带给搀扶者以慰藉,让大家遇到老人摔倒时放心大胆地去扶,更能引导整个社会风气朝着正义和谐的方向发展。
恩格斯说过:“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那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愿望,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止住快速下跌的人心,坚守住人类道德的底线,必须用法律的“承重墙”支撑见义勇为的“道德大厦”,真正用法律的正义与刚性来促进社会道德建设,为见义勇为护航。见义勇为行为本身是公民的一种道义选择,并非一种图谋利益的投机选择,给予见义勇为者充分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体制保障,将会让道义选择延伸到社会责任的自觉层面,这也是弘扬浩然正气的时代需要。
道德不是万能药方,不能医治一切昧着良心的“病人”,某种程度上还须法律的猛药方能奏效。因此,要倡导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就必须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让好人不流泪,让坏人不窃笑。珠海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顶层的制度设计值得赞赏。文/钱桂林
(责任编辑:曹子敏)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