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2 21:05 |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2014-02-18 | 查看:981次
本报评论员 韩金惠
温州市制定并将实施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把原来地下混乱的充满各种风险隐患的民间融资活动拉到地上,并设置了合理的规则,有助于使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及细则对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确定了强制备案登记制度,其中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2月17日中国广播网)
温州2013年过得有点糟,中小企业在“破产潮”中挣扎 ,不时传来某个老板跑路的消息 ,以精明勤奋著称的“东方犹太人 ”不知该何去何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实际上打开了民间借贷规范化之门,为苦苦挣扎的融资企业带来了希望,也让市场多了个机会。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温州等南方发达地区,因其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相对于银行借贷优势明显。尤其是,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除了分散在《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999年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之外,并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正因如此,民间借贷长久以来游走于灰色地带,不规范的市场环境很容易滋生出经济犯罪或者高利贷。
随着国家采取政策鼓励民间投资,民间借贷的现象越来越多,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一方面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冲击,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催收手段不规范等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所以,个别城市开始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民间借贷逐渐由“ 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可终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约束,导致政府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风险、利率没有准确的把握。
利率问题,是关乎借贷双方切身利益的关键。《合同法》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相关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说起民间借贷,更多人还会联想到高利贷,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民间借贷案件充分说明民间借贷市场亟需规范化。
温州市制定并将实施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把原来地下混乱的充满各种风险隐患的民间融资活动拉到地上,并设置了合理的规则,有助于使民间融资真正做到阳光化、规范化,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监管部门在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做到对民间借贷市场总体情况心中有数的前提下,还应做好服务,管好风险,让老百姓的闲钱保值增值,也让缺钱企业走出困境。
(责任编辑:曹子敏)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