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0 17:23 | 来源:求是理论网 2013.06.10 15:32 | 查看:1045次
丁国强
蒋德海教授的《道德、公权和责任》(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版)一书提出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观点:“法理学必须研究道德。”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根本原理的学问,法理学不仅仅是关于法律的知识,因为审视法律现象离不开对秩序、人性、伦理等问题的思考。法之理植根于社会之中,道德是法的本原,良法善治本身既是一种法治理想,也是执政者的道德追求。法律的实施离不开道德的完善。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福利,这与道德的目标是一致的。法律必然反映一定的道德要求。法律治理其实也包含着道德治理。法治不是法律自说自话,法律只有与其他社会规范相结合,才能使社会治理更加有效。一切法律问题都蕴含着道德问题,所有司法判断都体现道德倾向,否则,司法道义就无从谈起。法官的自由裁量其实就是法律选择与道德选择叠加。
道德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条不可或缺的路径。与推崇伦理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不同,现代法治社会的道德追求是以限制权力为核心的。《道德、公权和责任》一书对“公德”一词进行了校正,认为公德是设定于公共权力上的道德,而非通常所说的公众在社会公共空间行为举止的规范。笔者认为这种语义上的澄清是必要的,公德比官德更准确。前者是一种宪法要求,后者则带有传统吏治色彩。
现代法治的实质是治权。治权一方面靠对权力的严格约束和监督,另一方面靠责任和道德激励。法治政府也是责任政府。只有责任政府才可能讲道义、讲道理,否则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理解。责任政治的真谛在于人民能够控制住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法治理性先天就排斥权力迷信。权力道德是一种法治人格,保持对权力的克制和谨慎。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权力道德就是对人性弱点的克服。权力的正当性和生命力来自公众的认同和对生活世界的适应。汉密尔顿说:“权力越是通过人类情感自然流露的那些渠道运转,借助于暴力和可怕的强制方法的需要就越少。”可见,合乎人性、彰显美德的权力是实现人类优良生活的必需品。
《道德、公权和责任》一书对“法律是低层次的道德”观点予以批判。将道德区分高低层次是荒谬的,任何关于美德的排序都难以站住脚。圣贤、英雄、普通人道德的等级划分只能陷入道德抽象化的误区。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法治是最基本的道德实践,因为法律是基本的行为规范,是通往道德理想的必经之途。人类在法治道路上踩出的往往是道德的脚印。霍姆斯说,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人和外在表现,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民族道德的发展史。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共识,而且也是一种道德共识,单纯靠制度解决道德问题是不可能的。人的德行需要在法治环境中缓慢培育,难以速成。
掌握公权力的人应当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他们需要更加勤勉、更加清廉、更加自律、更加诚实,而不是相反。公众对权力者的道德指责本身就是控制权力的一种方式。公众和媒体骂官员未必就是“仇官”,而是角色使然。媒体如果天天讴歌官员,反倒不合乎监督权力的准则。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容忍来自各方的批评,包括可能遭到的名誉的侵害。蒋德海主张公德入法,将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约束纳入法律轨道。制约源于分权,监督源于授权。抗拒制约就是越权,逃避监督就是失职。放纵权力的任意性就是滥用权力。大卫·休谟主张把政府成员设想为无赖之徒。公民对权力的不信任推动了权力运行在规则制约下的公开、公正,使得权力的独断专行成为不可能。公职人员通过履行职责赢得公众尊重,这种尊重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评价。
为民做主是封建政治伦理,受民监督是现代政治伦理,这也体现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前者依赖于权力者自身的道德自觉,后者则消解了权力者道德楷模的神话。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说,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以“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权力者要敬畏权力、敬畏民意,须臾不离开人民群众监督的视线。杰弗逊说:“如果我们认为人民见识不足,判断不周,不能执行他们的权力,补救的办法不是把权力从他们手中取走,而是通过教育,让他们善于判断。”我们需要一场法治启蒙,让人民有能力、有信心、有智慧依法监督权力、维护权利,这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的标志。因为,权力者的道德完善是建立在健康的政治生态和法治文明之上的。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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