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权益要靠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3-12-29 21:56 | 来源:南京日报 2012年07月13日A02版 | 查看:2002次

  一家四口在湖南娄底的一条河里游泳溺水,27岁的邓锦杰等4人下水救人,但一家四口获救后却冷漠地离开了现场,邓锦杰身亡。时隔多日,被救者被当地政府找到后,才来到邓家,在邓锦杰遗像前叩首致歉。类似这样令人遗憾的见义勇为事件,以前也发生过,但这次有些不同,被救者当时的表现大大惹了众怒,以至他们成了事件中最受关注的对象,舆论痛骂他们对社会道德造成的巨大伤害。而邓锦杰的家人,尽管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同情,却仍然显得相当无助。

  这件事中,社会情绪的焦点更多集中在了“把那几个忘恩负义之徒揪出来,让他们下半辈子没法做人”上。这种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比这更重要的是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帮助邓锦杰的家人。

  目前邓锦杰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也获得一定的奖励以及民间的馈赠,但对于一个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这远远不够。从情理上说,众人期待被救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所表示,之前被救者的隐匿更放大了这种期待。但如今的现实是,尽管被救者现身了,实际上却并不能真正解决邓家人的问题。在各种令人遗憾的见义勇为事件中,有找不到被救者的,也有被救者无力补偿的。由此可见,保障见义勇为英雄及家人的权益不能指望被救者,更需要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这也是来自民间的馈赠无法取代的。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出台了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但保障规则过于笼统,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的待遇也不一致,见义勇为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标准都有待具体明确。

  完善见义勇为立法不仅是保障见义勇为英雄权益的需要,也是保护善举和善心的需要。善心和善举有时候是出于人的本能,有时候是出于爱心,当这种善心付出和善举实施时,很多人并没有想到什么回报、甚至自己遭遇危险后会有什么保障,这也更彰显了人性的高尚。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和社会更应该主动从制度方面给他们提供保障。这种保障不仅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社会上弘扬一种氛围,激励更多的人做好事、见义勇为。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比如明确政府有相应的预算,同时鼓励社会捐助,在确保保障对象得到相应保障的同时,追究责任方的责任等。用制度来保障见义勇为者得到可靠的物质保障与精神褒奖,才能使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才能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风尚。吴云青

(责任编辑:杨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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