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名“食品犯”无一判死 (3图)

发布时间:2013-12-19 21:07 | 来源:羊城晚报 2013年09月28日第A07版 | 查看:1005次

广州3年审判118件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法官表示,危害结果取证难导致重判无依据

近年来“山东毒姜”、“镉大米”、“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资料图片) 林桂炎 摄

艾修煜 摄

何奔 摄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杨晓梅 许媛媛

  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过去三年,广州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增长了近6倍,但被判罚的236人中,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

  对食品安全犯罪是不是判轻了?

  对于这一问题,羊城晚报记者专访了负责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广州中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

  八成被判五年以下

  据广州中院统计,2010年至2013年8月,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118件236人。其中,近八成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4.2%,适用非监禁刑的占16.5%。

  在罚金刑方面,数据显示,绝大部分案件均适用了罚金刑,超过九成被告人被判处10万元以下的罚金,8.1%的被告人被判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最高判处罚金317万元。

  “不要说被判处死刑,就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都不是很多。”审理过不少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长梁敏表示。 

  从犯大多依法从轻

  广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穗辉向记者表示,尽管法院坚持“在定罪上从重”和“在量刑上从重”,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从严从重必须是有针对性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强调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防止打击面过宽。

  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往往呈现集团化、组织化的特点,需要较多的人员参与。梁敏向记者分析,从近年来两级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超过四成的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他们参与犯罪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受雇佣参与;二是因帮助同乡或亲戚朋友而参与。“他们往往只负责生产、销售中某个小环节,例如包装、运输、装卸等,有的甚至不直接从事实际的制售活动;部分被告人参与制售的时间不长便被抓获,而且作为‘打工者’酬劳很少甚至没有酬劳,所以量刑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她指出,对于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从事的工作与生产、销售关系不大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仅领取普通工资的被告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并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家族式犯罪人性化判罚

  “不少案件是一家人在参与,这种情况下,把全家老少都判重刑吗?”面对记者时,梁敏讲了一个曾发生在法院的真实故事。

  李某、孙某娅是夫妻,两人先后雇佣了多名同案人从事伪劣保健食品的包装生产活动。法院在判案时,考虑到孙某娅是初犯,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决定对她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她的丈夫李某则被判处实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夫妻两人或家族中两人以上同时触犯法律,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对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有利于维系家庭的稳定,减少社会对抗性。”梁敏说。

  产品没流入市场从轻判决

  “虽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以产品是否进入市场销售作为既遂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产品在流入市场前被查获的社会危害性肯定要比已销售或已被消费使用的产品的危害性要小,毕竟这时的产品还没有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实质危害,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让梁敏印象深刻的是一个叫梁某益的市民,他在承包的鱼塘中放养了一批鱼苗。由于有寄生虫患,导致该批鱼苗成活率很低。为了治疗鱼病,减少经济损失,梁某益不顾鱼产品的食用安全,向鱼塘里泼洒了孔雀石绿等违禁兽药,被广东省渔政总队番禺大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案件送到法院来了,怎么判罚呢?梁敏介绍,一审法院考虑到梁某益生产的有毒、有害鱼产品及时被查处,还没有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在量刑时予以了酌情从轻处罚,对他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无权威鉴定致重判无依据

  据李穗辉介绍,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危害结果取证难。

  “很多有毒有害的东西残留在人体中,不一定马上发作,而且每个人的体质和抵抗能力也有差异,加上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这都导致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判断。”

  梁敏表示,问题食品吃出了人命当然很容易判断,这种情况下证明确实充分,但很多问题食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并不是立即发作。受害者突如其来的不舒服,很难判断究竟是吃了哪种问题食品。

  也正是这个原因,李穗辉建议相关权威的鉴定机构对问题食品在人体中的危害性进行鉴定。在有充足证据的基础上,法院才能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分子。

  广州中院

  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定罪从重量刑从重

  对于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广州中院重申“在定罪上从重”和“在量刑上从重”惩处。

  在定罪上从重——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依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在量刑上从重——对于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主要获利者,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另外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制售等活动。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彻底剥夺其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责任编辑:杨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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