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02 10:36 | 来源:北京社科规划 2005年12月5日 16:18:13 | 查看:5727次
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始建于1930年代。在这以前,美国政府所担负的救贫责任极少,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多数的贫困者、不幸家庭与孤儿仍要依靠民间的慈善组织和教会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救助(李宗派,2002)。直到1930年代和1960年代,经由“新政”(new deal)和“与贫穷作战”(war of poverty),救贫措施出现了扩张,并促使政府在救贫工作中承担责任。
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
(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历史过程
1929年美国出现了经济恐慌与萧条引发的危机贫穷问题(crisis poverty),为了应对这一经济社会变迁,政府陆续采取了多项措施。1933年罗斯福总统提出 “新政”方案,而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935年国会通过的“社会安全法案” (Social Security Act)。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共救助方案,它将妇女、儿童、老年退休、残疾与失业补偿纳入社会福利体系中,形成不同类别的救助体系。公共救助方案在政策设计内涵上强调对“值得救助贫民”(deserving poor)的扶助,救助条件苛刻并呈现出明显的惩罚原则;从政策实施主体上将救助责任和权力推给了州政府;从政策的后果看则带给了穷人显著的社会烙印。
1960年代,伴随经济的成长、国力的雄厚以及民权运动的诉求,美国的各项社会福利制度开始全面扩张。与30年代由经济危机所引发的贫穷问题不同,60年代则主要是因为社会结构的改变以及工业化经济所导致的更具复杂性和多重性的结构性贫穷(structural poverty),因此,解决的对策也更加全面而激进。1964年尼克松总统倡导的“与贫穷作战”提出的措施有:一是强调“平等”的民权法案,希望消除人为的不平等与歧视;二是强调“减税”的减税法案来增加收入和提高购买力;三是强调“就业”的经济机会法案来激发潜力,开创就业机会,使每个人(尤其是穷人)能够有充分可行的社会参与,消除贫穷从而缔造一个“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虽然“与贫穷作战”方案是针对少数人群所设计的,但其蕴含着更深远的的社会性目标,即试图通过排除社会与环境的障碍,不仅使穷人获得救助,更重要的是消灭贫穷,并达到社会的和谐发展(Glazer,1986)。
(二)美国的公共救助体系
美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老年人扶助,盲人扶助、残障扶助、失依儿童家庭补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以下简称AFDC)。这些政策都需要通过资产调查,内容包括:一是直接的金钱提供,以提高贫困者的购买力;二是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如食物、住宅与医疗照顾;三是重点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四是与创造就业机会相关的方案(林万亿,1994)。1974年社会安全修正案对公共扶助做了较大的改变,主要是将分类补充的公共救助整合为补充安全所得(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并将之纳入联邦政府主管,公共救助体系包括了以下几项:
1、补充安全所得(SSI)。包括原有的几个分类补助对象――老人、盲人与残疾人的现金给付。虽然,联邦政府补助款项大于各州,但是,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仍有较大的权力决定补助金额,因此各州的补助款项差异悬殊,且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于不同的对象的补助也不一样。
2、失依儿童的家庭补助(AFDC)。1935年联邦政府开始担负起照顾依赖家庭的救助工作,由当时的罗斯福总统将依赖儿童的救助工作(The Aid to Dependent Children, 简称ADC)纳入社会安全法案里。ADC在1961年与1962年间经历了两次重大改变,而这两次改变都与家庭有关:一是1961年将ADC与失业父母结合,使得失业父母能够因为家庭有依赖儿童而接受救助;二是1962年将ADC改称AFDC,主要强调救助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儿童为单位。同时AFDC不仅含有现金补助,同时还包含了医疗补助(Medicaid)、住宅补助及食物券(Food Stamp)等。
3、医疗补助(Medicaid)。美国在1965年开始这个方案,其主要为公共救助的对象,如SSI和ADFC的受益者提高医疗照顾。来自联邦政府的补助经费占到50%~80%,规定了服务的范围和资格要求。州政府可以有自己的补助标准和资格限定。
4、一般的社会救助(General Assistance)这个方案的对象是那些不符合联邦补助方案的贫困者,由各州另行提供一般救助以维持贫困者的生活。有些州是直接提供现金支持,有些则包括医疗给付、住院、丧葬以及其他物质协助。这个方案也是各州社会福利方案的重点项目。
5、食物补助方案。食物补助方案包括以下两种:一是食物券,是由美国农业部提供农产品来补足低收入者的营养和食物要求。贫困者凭券可以购买食品,或免费得到食品,其用意在于增加穷人购买食品的能力。二是妇女、婴儿与儿童的补充食物计划,这是一个针对低收入家庭儿童、孕妇以及育婴期的妇女而设计,目的在于补充妇女、儿童与婴儿的营养所需,通常是用折价券(voucher)提供免费食品,如牛奶、果汁、乳酪、豆类、谷类等营养必需品。此外,营养午餐也是一种常见的食物补充计划,是特别为学校和机构内的儿童所设计。
6、住宅补助。住宅补助包括公共住宅和房租补贴两种。公共住宅是为贫困者提供的免费住宅,或低房租的住宅。房租补贴是指根据1974年通过的“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的规定,间接支付贫困者的房租,贫困者的收入低于该地区平均收入的80%,或低于贫困线的两倍都可以获得房租的补助。这个救助项目需要的资金量较大,是联邦政府的一个较大的财政负担。
(三)1930年代、60年代美国社会救助政策面临的问题
美国1930年代和60年代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从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看,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思考。
一是对贫穷的认识问题。“新政”与“与贫穷作战”基本是将贫穷看出是一种非常态性的(unnatural)与非必要性的(unnecessary)现象,同时还认为贫困者的失业问题,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刺激不够以及缺乏充分的工作准备,所以美国政府以“劳动原则”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原则,深信通过各种公共救助方案,能够解决贫穷问题,这种以中产阶级价值观和利益兴趣作为参考的思考模式,自然使济贫方案的成效大打折扣。
二是社会救助政策的目标问题。社会救助制度的出现更多是源于经济发展而诱发的社会变迁及其社会不稳定,包括种族歧视、黑人暴动、公民权运动等,因此社会救助制度更多地凸显了其社会控制的政治目标,特别是在处理黑人贫穷问题方面。
三是社会救助政策的社会性后果问题,这一方面体现为社会救助政策本身的后果,如新贫穷文化,福利给付不公平、福利科层过于庞大以及轻视低度就业的贫穷现象等,另一方面表现为美国社会问题的规模过大。面对如此庞大的贫穷群体(包括不具有资格接受社会救助的有工作的贫民),其所面临的不仅是经济收入的不平等,还有社会性剥夺问题――如犯罪、少数民族的失业问题、破碎家庭、非婚生子女以及恶劣的生活环境等等,这也使美国政府在处理贫穷这个社会难题时,又造成了其他社会问题的出现(王顺民,1999)。
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
(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工作福利”理念的倡导。
美国在“新政”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罗斯福总统也希望通过工作方案来救助贫困的家庭。最早试图鼓励领取救济金者工作的是1967年的“工作促进方案”(Work Incentive Program, 简称WIN)。它要求所有领取福利的成年人到WIN去注册,除非家中有6岁以下儿童的妇女、残疾人或是病人。但由于经费不足,领取救济金的人很少参与这个方案。到了1980年代,美国修订了WIN的相关法令,使州政府在安排福利就业方案具有了较多弹性。“为福利工作方案”(work-for-welfare program)是美国的另一种尝试,其原则就是:以工作换取福利。美国学者曾对上述两种方案进行评估,结果发现方案的影响是中等的,没能帮助人们进入一般性就业(非补贴的工作),许多参与者仍需要福利给付作为收入的补充。如果将工作的价值排除,方案的运作成本比直接给付福利支票成本还高。换言之,如果从经济的观点看,这些方案并不值得实施(Gueron, 1996)。可见这些与工作相关的方案似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成效。
到了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家庭支持法案”(Family Support Act),这个法案被看作是对福利法案的彻底改革,它通过签定社会契约使福利机构与福利领取者建立起共同责任。在家庭支持法案下,领取福利者有义务努力尝试经济自立,而政府有责任继续提供收入支持给付给符合资格的家庭,并通过“工作机会与基本技能训练方案” (Opportunity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 Programs,JOBS),提供教育、训练和就业服务给福利领取者。此外,政府还要提供儿童照顾和其他支持性的服务,来支持准备和已经去工作的人。美国多项研究曾评估这个方案,研究发现这种劳动力附加策略确实提升了就业率和增加了收入,并减少了使用AFDC的人,但是其影响是有限的,因为仍有57%的人留住救助体系中。而教育和培训等人力资源投资策略,节约了少许ADFC经费支出,但两年后的追踪研究中,却没有发现贫困者收入与就业的增加。美国学者认为“工作机会与基本技能训练方案”的立法设计是完善的,但是需要州政府努力发展和扩大教育、训练和就业服务,并容许州政府维持其弹性与特殊性,设计出适合州及当地需求的方案。事实上,实施这个方案的最大障碍是相关的服务,尤其是儿童照顾和其他支持性服务的经费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显不足。
总之,美国在新政时期已开始将贫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政府也一直努力改善穷人的就业状况,但却收效不大,从1965年到1974年十年间,领取ADFC的人数从440万增加至1140万,增长了1.6倍。为此卡特和里根总统任期内都试图缩减社会福利预算来达到消除财政赤字预算的目的。美国民主党向来是采取较宽松的社会福利政策,但到了克林顿总统,却也痛下决心要改革当时的社会救助政策。
(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强制工作与扩大州权
1996年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了“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商法案”(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使其社会救助制度经历了一个根本和彻底的改革,废除了自1935年起施行长达61年的,被视为“福利”的同义词AFDC。这项注重“工作”价值,标榜“自立”(self-sufficiency)精神的法案,除了新增“需要家庭的暂时救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以下简称TANF)以外,还修订了“补充性安全所得”、“儿童资助”、“医疗救助”、“儿童保护”、“儿童营养计划”、“食物券”、“社会服务综合补助款”等在内的多项福利措施。
增设TANF的背景因素主要由两个:一是经济发展速度在减慢,而社会福利支出却快速增加,福利人口急剧成长,造成联邦政府财政赤字;二是以非裔美国人为主的“低下阶层”(underclass) 的不负责任。在这个阶层里,男性则抛妻弃子,流浪街头,不肯负起养家责任,甚至从事地下经济,街头犯罪,女性中成年人和少女未婚生子成为单亲母亲,由于教育中断而缺乏适当技能,只能依靠政府救助,形成“福利依赖”(welfare dependency)(王笃强,2002)。TANF的政策目标也有两个:一是倡导让儿童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照顾的精神;二是减少福利依赖。TANF承接过去三十年强调“工作”的救助传统,对于救济金领取者和州政府都有相当程度的影响。
1、对于领取救济金者而言――强制工作。TANF对于领取救济金者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观察:一是工作:在TANF方案里,领取福利两年或准备好了就要工作,而“工作”的定义由各州制定。二是减少和终止福利:如果救济金领取者不配合“工作”要求,州政府可以减少或是终止福利。据统计有17个州初步决定终止现金福利以作为对领取救济金者不配和TANF规定的处分。三是很少有人能不工作:被免除参与工作的人只有那些需要照顾一岁以下儿童的单亲母亲、未成年父母为户主的人,但他们需要接受学校教育和参加与就业有关的教育作为替代。四是工作时间要求提高:除了有6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成人领取福利者需要工作的时间大幅提高,在1997年全家仅需要每周工作20小时,到了2000年则需要每周工作30小时,双亲家庭则需要每周工作35小时。五是儿童照顾不被保证:在TANF方案中,州政府认为即使无法找到儿童照顾者或付不起照顾费用,单亲母亲仍需要工作,这使得有些母亲可能因此陷入配合州政府要求与为子女提供充足照顾时间的两难之中。
2、对于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而言――扩大州权。
(1)在经费支持方面,TANF的资金来源ADFC时代不同,以往是州政府每支出1元钱,联邦政府支出的配合款大约为4元钱,而且配合款会充分考虑各州的经济状况而定。但在TANF方案中,联邦政府则以包裹方式补助,州政府如果要多支出则需要自己想办法。同时联邦政府的包裹经费有三项条件:一是TANF的经费不能用来提供给领取五年福利的家庭,也就是说,TANF经费最多只能提供每一个家庭五年的福利给付;二是州政府需要有其自己的经费支出,即在接受联邦政府TANF的拨款时,州政府本身也应有相应的预算;三是州政府有责任协助领取TANF福利的人遵守参加工作的规定。
(2)在工作参与率提升上:除了参与工作的小时数增加外,TANF要求的参与率是:1997年为25%,每年增加5%,到2002年达50%,弱势双亲家庭1997年与1998年为75%,1999年需达到90%。
(3)提高参与工作活动的比率:要求领取福利的成年人领取福利两年后参与工作,根据国会预算室的估计,到2002年,约有70%的领取福利者领了两年和更久的救济金,他们应参与工作活动。州政府如果未能达到参与率的要求,将面临第一年减少5%的包裹补助款,此后每年加2%,累积被减款数可达21%。
(4)州政府需设计更多的福利就业方案。TANF限制了许多教育方案,因为这些方案被认为是福利就业方案。能被TANF所接受的工作方案包括:未补贴的就业、补贴的私人或公共就业、社区服务、在职训练、求职与求职准备方案等。
(二)美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中TANF方案的讨论与评价
1、关于劳动力策略问题:TANF在福利就业方面更注重劳动力附加策略,而不太运用人力资源投资策略。TANF显然忽视了一些重要的研究结果,这些研究表明高中毕业和任何高中以后的教育,甚至只读一年的学院都会增加离开福利的可能,与降低重返福利体系的可能,同时也显著减少贫穷。
2、关于方案的成效问题。TANF方案本身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参与者工作后的成效问题。领取福利者参加工作后能真正获得非补贴的就业机会吗?虽然联邦政府有很多经费用于TANF,但却对方案成果没有任何要求和规定。州政府倒是有兴趣测量成果,也会持续发展测量成果的方法。但是要想确保联邦政府的责信,和获得全国性TANF在促进就业和经济自主上成效,需要联邦政府的目标和成效。
3、关于妇女与儿童的救助问题。根据美国政府统计部门的研究,女性为户主的单亲家庭在远离贫穷方面遭遇的障碍是:一是即使全职工作,但因为薪水低,没有福利,常被遣散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断工作;二是高儿童照顾成本等因素使女性单亲常处在接近贫困线或低于贫穷水准。儿童照顾的费用就花掉她们21%~25%的收入。美国近几年也有两项立法措施对低收入家庭可能有些帮助:其一是最低工资提高到每小时5.15美元;其二是在所得税法上的改革,既“收入减税额”(Earned Income Credit, EIC)大幅度提高。这项措施是专门为低收入家庭设计的,即通过联邦系统扩大退税的范围,包括抵消社会安全税以补偿低工资。此外还有食物券、儿童免税额、儿童医疗照顾包裹补助等方案帮助没有保险的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
三、结语
本文从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出发,重点评述了其政策制定与改革的背景和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其社会救助政策改革的动机在于美国逐渐认识到原来的政策,没有工作要求,只重权力,忽略了权力背后的义务,造成了福利依赖,需要改变为强调工作价值的“工作福利”,来协助穷人脱贫。同样也是以协助穷人脱贫为目标的另一派学者也主张以“财产”(assets)积累为基础的福利模式来代替“收入”(income)维持为基础的福利模式。“财产累积”政策批评以往的救助政策只注重所得,消费面,却没有重视通过财产积累,脱离贫穷,指出低收入者不但收入相对低,而且其家庭积累财产的能力与总值也相对较低,导致了低收入户的贫穷状况愈发严重(Sherrade,1991)。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方案的设计如何,都不能忽略社会救助的最低目的是协助个人与家庭能够脱贫,对于完全无工作能力的个人和家庭,如老弱残疾者,以收入为基础的政策,仍是最重要的。而对于有工作能力的贫穷个人与家庭,在提供收入为基础的福利模式外,能附以财产累积的福利模式或许能够积极协助个人和家庭脱离贫穷。
(“北京市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研究”阶段成果)
(责任编辑:杨晓均)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