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回报”也需要制度表达

发布时间:2013-11-25 10:01 | 来源:大江网 2007-06-07 13:25 | 查看:1096次

  邓海建

  七旬老人15年资助13名贫困学子,晚景生病无人助。75岁老人沈兆骅,自1992年以来,先后资助了13位贫困学子,2006年,他被评为山西十大新闻人物。但他的善举并没有得到家人的支持,被资助的学生不是境况不好无力照料老人,就是因为资助中断而再不跟老人联系。如今,老人身体每况愈下,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6月7日《山西晚报》)

  《吕氏春秋•察微》里有个“子贡赎人”的故事:孔子的学生子贡,赎了一个流落国外的鲁国籍奴隶,战国时期人口稀少,国君鼓励大家赎买外国奴隶来本国,因此按规定子贡是可以向鲁国国库“报销”的,但子贡偏自己埋单,孔子很严肃地批评了他——孔子认为他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鲁人以后再也不肯替同胞赎身了。这个逻辑很简单:子贡是大款,绝大多数鲁国人根本没法像他那么“大方”,子贡这么做只会逼得大伙不敢再有行善之举。换句话说,古人早就给正常道德行为确立了经济学的价值准则:即任何道德行为、向善之举都离不开一定的“补偿机制”,道德选择也有一个“成本核算”或者“边际效用”的考量。

  我们要反对“道德行为制度化”、倡导“道德回报制度化”。好在沈兆骅老人的遭遇是个例,也好在我们终究可以发现并弥补这种道德回报缺失后的酸涩。道德行为是无法制度化的,它更多地出于一种内心自觉,这个世界可以宣扬“在巨富中死去上一种耻辱”,但我们永远没办法制订一套“行善制度”来归置任何人的社会生活,善行是权利、而不是义务。黑格尔曾提及一种社会现象:有道德的人常常遭受不幸,而不道德的人往往万幸。道德人的不幸在于社会构架与社会秩序本身疏漏四出,即正常的社会安排有了缺失,对遵守社会规范的社会成员在付出与回报的安排上放任了偏颇;不道德人的幸运则是非制度化社会安排起了作用,一种逆向的激励分配机制为那些失范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失范者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有着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与可能,社会结构却没有规范(或有规范却没有力量来限制失范者的作为)——正因如此,“道德回报”尤需要制度化表达,玛丽•道格拉斯在《制度是如何思维的》一书中指出:制度是社会“公义”的体现,它超出了个人功利性或自私性,而建立在人们共同接受的基本理念规范之上。“制度化道德回报”就是以利他主义的价值理性来纠偏道德行为失衡的成本收益预期——若想使真善美的价值信念被信奉,就得设法让真善美与利益相统一:我们无法强迫他人行善,但我们起码应做到让行善者不吃亏。

  政府需要成为“道德回报”制度化表达的主导,这也是“以德治国”的基本要义。沈兆骅老人所资助的,不正是推动这个社会、这个时代进程的劳动者吗?道德一旦要求直接受益人必须如何,就可能异化为一种值得警惕的道德暴力;但道德若不能从间接受益人(政府、社会)处谋求到基本保障与尊崇,则道德选择的成本必将日益高昂、道德行为的示范性必将凌空高蹈而丧失生命力。给“道德回报”一个制度化的出口,就是放“道德行为”一条生路。

  新闻连接:http://www.jxnews.com.cn/jxcomment/system/2007/06/07/002496158.shtml

(责任编辑:杨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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