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河南邓州女孩闫倩玉家中失火,为救出屋中的妈妈,小倩玉被严重烧伤,41天后不幸去世。之后,剩下的一大笔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款该如何处理,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募捐者对小倩玉的募捐属“非公益社会募捐”,与公益募捐相比,其在募捐原因与捐助主体上,有特定目的与对象。1999年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一定规范,而对于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却没有法律予以直接规范。
笔者认为,在直接法律暂时缺位的情况下,需要以现行其他相关法律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尤其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予以妥善处理。
我们将面临两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一是捐赠者、善款募捐者、小倩玉三者是什么法律关系?二是剩余善款该如何定性,应归谁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善款募捐者发起募捐时以及捐赠者捐款时,是以“治疗小倩玉”为目的,还是单纯地以“捐款给小倩玉”为目的。
如是后者,那么应视为捐赠者委托募捐者把钱赠与小倩玉,当善款打到募捐者账户上后,赠与行为就已实际生效,募捐者就有义务将钱转交小倩玉。而小倩玉如今去世了,这笔钱应视为其合法遗产,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善款募捐者返还。当然,小倩玉的继承人也有权把善款再捐出去。
而如果是以“治疗小倩玉”为目的进行的募捐或捐赠,那么,捐赠者和募捐者就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双方订立这一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小倩玉治病,小倩玉是合同中的受益人,募捐者负责接收善款并履行“治疗小倩玉”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募捐者不能将善款挪为他用,即使小倩玉本人也不能直接对善款进行处理。
现在小倩玉去世了,依据合同法,合同应当解除,募捐者应将剩余善款返还捐赠者或与捐赠人协商,是按比例退还给捐赠人还是捐给其他需要的人抑或是捐给小倩玉家属。
可是,挨个询问捐赠者意愿没有可操作性,因此,笔者对管理剩余善款的募捐者有以下建议: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及时将善款转交小倩玉继承人。对第二种情形可选择一种较为合适且具备公益性质的处理方式,并予以公示,给出一个合理的公示期,如有捐赠者提出异议,可将其拥有的比例份额退回。如果当初没有明确目的,则应视为以“捐款给小倩玉”为目的。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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