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状告百合网引发的法律争议(图)

发布时间:2013-04-29 16:05 | 来源:法治周末 2013-04-28 21:31:43 | 查看:1356次

在小瑜与百合网合同纠纷案还没有宣判之时,其律师再次来到法院,欲以百合网存在过错致其当事人“性权利”遭到侵害为由再次起诉百合网

  在小瑜与百合网合同纠纷案还没有宣判之时,其律师再次来到法院,欲以百合网存在过错致其当事人“性权利”遭到侵害为由再次起诉百合网,但未获立案。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列举的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并没有“性权利”这样的字眼

图为本报2013年1月9日关于百合网的另一篇报道截图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今年38岁的小瑜(化名)2010年10月通过百合网认识了蒋海峰,两个人均为百合网的“诚信会员”。蒋海峰自称清华大学金融系毕业,在国资委工作过,是某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单身。

       两人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发展为恋人关系。

       可当小瑜怀孕6个月之时却意外发现,蒋海峰在百合网的信息除了性别和姓名外均是虚假的。蒋海峰是一个只有中专学历的农民,而且已婚。

       小瑜随后报警,蒋海峰因诈骗罪被判入狱。

       今年3月,小瑜以一般注册会员的身份起诉百合网,要求法院判处百合网注册条款中“婚姻状况暂不能核实”的约定无效。

       在这起案件还没有宣判之时,小瑜的代理律师再次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欲以百合网存在过错致其当事人“性权利”遭到侵害为由再次起诉百合网。但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了小瑜的立案申请。

       记者了解到,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列举的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中并没有“性权利”这样的字眼。

       在网络交友越来越普遍的今天,该如何看待交友网站作为媒介的责任,法律该如何保护交友双方的权益,专家也各有看法。

       女硕士被骗百合网

       小瑜于2009年开始接触婚恋交友网站——百合网,并注册成会员,支付了服务费。

       一年后,小瑜收到了蒋海峰的联系信息。蒋在网站的资料显示是“三星级诚信会员”,1978年生,江苏人,毕业于“清华大学金融系”,曾“在国资委工作过”,是“某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当然了,还单身。

       小瑜称,百合网自我宣称“中国实名婚恋网”,她开始也是基于对百合网的信任和蒋海峰交往。

       交往之初,小瑜还是比较小心,她查询了蒋海峰所说的那家上市公司,发现的确有位大股东叫蒋海峰,而且也是江苏人。

       在交往期间,蒋海峰用某公司董事长的名义与一家工厂谈生意,大家都称他为蒋总。这加深了小瑜对他的信任。

       2011年6月,小瑜发现自己怀孕了。蒋海峰不但没拒绝这个孩子,反而常常安慰她“生下孩子,咱们结婚吧”。

       可是在这之后,蒋海峰离开的时间越来越长,联系也少了,并以各种理由敷衍她。

       2011年10月,小瑜来到蒋海峰的家乡,第一次登门的她发现蒋海峰实际年龄比他说的小了10岁,且是中专学历。

       小瑜又赶到蒋海峰任“董事会主席”的那家上市公司,但却被告知,股东蒋海峰并不是她认识的那个蒋海峰。

       绝望的小瑜选择了报警。蒋海峰被刑拘。

       报警之后小瑜曾经接到两位女士的电话,其中一位是蒋海峰的妻子,也是在网络上认识,而且也不知道蒋海峰的真实身份。另一位女士与小瑜有相似的经历。

       小瑜说,蒋海峰利用网络交友欺骗了很多人。而且,在他们交往过程中,蒋海峰以代为投资为由,从小瑜这里拿走了十几万元,其他被骗女性也有这样的遭遇。

       现在,小瑜已生下孩子并自行抚养,她不愿意提到孩子父亲的名字。

       百合网的责任

       小瑜注册成为百合网的会员后,先后缴费三次,成为“水晶百合会员”。

       小瑜最初起诉百合网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但在开庭前,她递交了“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撤销了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法院判令百合网服务条款中“婚姻信息目前暂不能核实”的约定无效。

       “我的当事人以一般注册会员的身份起诉百合网,而暂时放弃经济赔偿,是希望给更多人以警示。”小瑜的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郝亚超认为,核实会员的婚姻状况是百合网最基本的责任。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郝亚超律师认为,由于本案双方是有偿的婚恋服务合同关系,尽管小瑜付费,百合网提供了特定的服务项目,但是,所有服务的基础应该是:这些会员,是单身。

       “已婚人士应当是婚恋网站上严禁出现的‘违禁品’,好比说我到商店买食品,商店说‘所售商品是否含有剧毒物质暂不能核实’,这个免责条款能有效吗?作为商家,提供符合食用标准的食品是其最主要合同义务。”郝律师说。

       百合网代理人辩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婚姻登记数据库,没有对外开放个人婚姻状况的查询通道,百合网没有权力向民政部门查询核实婚姻状况。所以,“婚姻信息暂不能核实”是目前客观状态的描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在这个案件中,百合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提供单身会员是其首当其冲的职责,“婚姻状况暂不能核实”应属无效条款,小瑜既可以按照合同法起诉百合网,也可以按照“消法”起诉百合网。

       “既然经营的就是给人介绍对象的业务,那么会员就一定要单身,如果连这都做不到,就应该关门。不关门,碰到这样的事情就理应赔偿。”杨立新说。

       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婚育状况没有统一的登记联网制度,所以不好说百合网的这项注册条款就是无效的。另外,交友网站类似中介,应适用于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百合网似乎不存在故意隐瞒。如果不存在‘故意隐瞒’,一般不认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也不绝对。除了居间合同,还有一种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案例既适用居间合同又适用委托合同,但是我认为,网络介绍交友对象与当事人怀孕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交友网站只提供了信息,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况且自愿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不能直接认定是网站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合网是经过工商部门许可经营的交友网站,另外,民政局这样的国家机关并不对外提供公民的婚姻状况信息,百合网不是能得到这些信息而不去采纳,而是没有获取这些信息的合法途径,所以有这两个条件在,虽然他也倾向于这个条款无效,但是从法律上他认为有效。

       张新宝教授认为,接下来应该考虑怎么改进的问题,百合网应该和民政局协商,争取找到一条可以正常核实的通道。

       “性权利”被侵害遭遇立案难

       在小瑜与百合网合同纠纷案还没有宣判之时,郝亚超律师再次到朝阳区法院,欲以百合网存在过错致其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再次起诉百合网,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据郝亚超介绍,之所以采取了这样的诉讼策略,是受到朝阳区法院另外一起已经宣判的案件的启发。

       两案案由相似。于女士在百合网上征婚认识李某。李某经常带她在朋友面前出现,并且带她回到自己的老家,老家的父母、亲戚也表示希望他们能够尽快结婚,所有人都隐瞒了李某已婚的事实。后双方同居并导致于女士怀孕。堕胎之后于女士多次催促李某与之结婚,李某才承认已婚的事实。于女士受到巨大伤害之后离开李某,李某居然继续在互联网上以单身的名义征婚。

       于女士状告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朝阳区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认为李某侵犯了于女士一般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判令李某赔偿于女士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北京首例侵犯性权利案。

       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所列举的民事权益中并没有“性权利”,朝阳区法院的以性权利遭到侵害为由判决赔偿不妥。

       于女士一案的主审法官孙琪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民法中的确没有确立性权利这样一个名词,但民法中关于权利的定义采用的是概括式加分列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格权向下的健康权、名誉权等,另外又谈到了如果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公共道德而造成了其他损害的,也应该进行赔偿。我们是根据这样一个概括式的论述确定了侵权成立。另外,虽然性权利这个名词在法律中没有出现,但是我们认为性权利应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关于性权利的处分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比较普遍,比如涉及强奸、猥亵的案件,但在民事案件中关于这样的处分比较少。我们不否认性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况且,人身权益本应该高于财产权益。我们这样判决也希望对公众有一个警示意义: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法院一定会为受害人主持公道。”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列举的具体民事权益后有“等”字,而性权利可以归结为人格权,人格权应该属于受保护的民事权益。

       “德国的民法典专门有一条,规定用欺骗的手段引诱未婚女青年同居怀孕或者生产,是要赔偿的。我国民法中没有规定性权利属于人格权,但我们在学理上这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人格尊严权属于人格权,我想应该可以概括这个内容,朝阳区法院关于性权利侵害案的判决我认为没有问题。”

       孙琪法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我们认为原告于女士已经尽了应尽的审核义务,被告李某长期隐瞒已婚事实的主观恶意也可以认定,这种欺骗对原告处分性权利起到了很直接的作用,所以我们认为侵权是存在的,已经属于法律可以处分的范围了。”

       与于女士不同,小瑜状告的是百合网。

       “被蒋海峰骗取的说是代为投资的钱款已经在刑事判决书中处理,属于赃款,已勒令罪犯蒋海峰退赔。尽管其无能力赔偿,但诉请百合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无法律依据。根据朝阳区法院之前的判例,已婚男士欺骗未婚女性同居,构成对女性一般人格权下性权利的侵犯,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如果以合同纠纷起诉,由于合同纠纷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赔偿损失——但此种情况下小瑜的损失亦很难衡量,生孩子、抚养孩子的费用能否构成损失?这肯定有争议,因此如果诉请赔偿,只能依赖于精神损害赔偿。”郝亚超律师解释说。

       但是立案进展得很不顺利。

       朝阳区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为小瑜立案,并建议在原来的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但是法官认为,前一个诉求是合同纠纷,而这次是侵权纠纷,案由不同无法合并。

       郝亚超告诉记者,由于当事人小瑜的居住地在上海,她们也尝试到上海立案,但遭到拒绝,理由是侵权纠纷应该在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的居住地提起诉讼。

       杨立新教授认为,朝阳区法院应该立案。“这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是两个诉求。立案之后怎么处理都可以,也可以合并审理。”

       至于正在审理中的小瑜案,孙琪表示,由于自己不是此案的法官,所以不便多说,由于被告是百合网,最后如何判决还得看证据情况。孙琪说,基于此类案件波及面比较大,他们也会考虑向百合网发出一份意在引导和约束的司法建议书,督促网站多做一些形式上的审查,以便删除更多虚假信息。她也建议通过网络交友的公民能在交往的过程中多保留证据,以便在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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