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社会道德官员应担当特殊责任(图)

发布时间:2012-05-28 19:39 | 来源:法制日报 2012年5月28日 04 | 查看:910次

公安厅长高速路救人引发“道德回归”讨论

图为将车祸中受伤伤员送到医院的舒晓琴(中)。 孙春涛摄

  □新闻分析

  5月25日下午,沪昆高速昌樟段大雨滂沱。漫天大雨中,一辆疾驰的小货车因刹车不及,将一名在高速路上行走的女子撞倒。

  此时,江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舒晓琴从江西宜春调研结束后驱车赶回南昌,遂下车施救。

  这一幕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对官员见义勇为、对社会道德的讨论。有评论认为,官员见义勇为,有助于社会道德的提升。

  “在社会转型期,对于官员而言,其道德准则有两个衡量标准,一个是其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来说,对政治道德有特殊的要求;一个是作为一名公民而言,其应尽的公民道德义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分析说,官员、公务员应有更高的道德素养,其见义勇为行为也应充分肯定。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也认为,在道德准则上对公务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从法律角色的特征来看,公务员首先是普通公民,因此,作为普通公民的公务员,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非公务员的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公务员首先应当依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这是对公务员的基本法律要求。其次,作为一名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务员的法律职责,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区别于普通公民的地方,即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性质并不代表个人,而是代表政府部门。这就决定了公务员在履行自身法律职责时,不能充分和有效地行使作为一名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必须受到职务行为的限制。这种因为履行公务行为而对自身权利加以抑制的职务要求,很显然需要公务员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

  “因此,在道德重建的过程中,公务员、官员有特殊的责任。”乔新生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而公众人物所凸显出来的榜样的力量显得更大。“官员属于公众人物的一部分,所以,当官员成为道德准则的践行者时,可以让更多人了解道德准则、遵守道德准则。官员的行为是一种无形的宣传,甚至可以起到放大道德准则的作用”。

  “重建道德,不仅需要官员带头践行道德准则,也需要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为之努力。”乔新生说。

  事实上,今年以来,我们身边并不乏这种榜样的力量。

  5月25日,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开发区驶向芝罘区的21路公交车行至烟台科技市场附近时,眼见小偷将伸出贼手,24岁的姜瑞锋挺身而出,在阻止了扒窃行为后,赤手浴血勇斗歹徒;

  5月18日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李先生”面馆发生煤气泄漏爆燃事故,当别人都往外跑避险逃生时,北京卫戍区某特警团士官高铁成三闯火场排险救人;

  5月13日,山东省青州市,为营救落水少年,第二炮兵工程大学士官、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营职参谋沈星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5月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女教师张丽莉,在车祸发生瞬间为了抢救学生,被客车碾轧导致高位截肢……

  2011年,当一连串见义不敢勇为甚至死不救的事情发生后,公众疾呼:道德危矣。今天,当公安厅长雨中救人、最美女教师挺身而出等一系列感人的情形出现后,道德回归的讨论再度一路走热。

  “从这些事情可以看出,正义的价值观念仍占主流,公众道德在主观上是积极向上的。”莫纪宏说。

  不过,莫纪宏也认为,尽管目前的道德楷模、典型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能够带动社会风气的转变,但道德的提升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自身的素养。

  如何提升公民道德素养,乔新生认为,应从法律准则的角度进行,让公众明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所以,道德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应当让道德成为支撑法治建设的基石。本报记者余飞

(责任编辑:曹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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