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12 17:40 | 来源:人民网 2001年7月12日12:51 | 查看:977次
刘臣君
12岁少女金妮和妈妈在路边拾到20万元,急人所急的母女尽快将钱还给失主。没想到的是,失主认为这是她们应该做的。失主冷漠的反应、邻人的责怪,使金妮一家陷入困扰之中。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我在马路边 捡到20万 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6月26日清晨7时左右,本溪市平山小学四年三班的小学生金妮上学,和母亲途经第27中学附近的人行道时,眼尖的金妮发现在路边有一个塑料袋,便对妈妈说:“地上有个存折!”母亲张琳当初还有些不信,没想到打开后里面果然是存折,而且有一张2.3万美元存单、两个身份证和一个1000元人民币的存折,折合人民币近20万元。其中有5000美元已经到期,凭其中一个身份证就可取出,不会出现任何问题。这时金妮第一个念头就是“丢钱的人肯定特别着急,应该赶紧把钱交给警察叔叔。”当天晚上,张琳和丈夫与居住在楼下的南地派出所教导员杨广涛取得了联系。与此同时,金妮一家拾到巨额存折的消息也在邻居中间传开了,有一位邻居还认出了身份证上的人可能是在附近居住的安英淑。经过询问,果然是她。张琳一家立刻松了一口气,小金妮也为此高兴,因为自己做了一件大好事,应该得到奖励!最好是一面锦旗。
拾金不昧 报酬在哪里
据南地派出所教导员杨广涛介绍,和一般人想象的完全不同,丢失了巨额钱财的安英淑在来领自己的身份证时,表情根本就没有惊慌不安和焦虑,而是木然的。而当向她提出能否给孩子送面锦旗的时候,安英淑的回答更出乎意料:“我不能送锦旗,而且一分钱都不会花。她拾到钱就应该还给我,如果她不还我就是违法,我可以告她!”而其丈夫李永洙态度和表现要比安英淑稍好,可是还是没拿出一点儿钱,也没有一点儿当面感谢的意思。
记者随后采访了金妮和母亲张琳。金妮是个非常漂亮的女孩子,12岁,正在平山小学读4年级。张琳是个下岗女工,由于女儿金妮有哮喘病,就一直在家里照顾金妮。对于这件事,张琳告诉记者真的不想再提,原来的气愤都消失了,现在惟一的感觉就是不解。她说,这毕竟不是一笔小钱,拾到存折后,她也曾经有过思想斗争。然而到了晚上,什么斗争都没了,她和丈夫达成把钱还给人家的共识。她还对女儿说:“丢钱的人家丢钱后非常着急,收到钱后肯定非常高兴,说不定能给你送锦旗呢!”金妮非常高兴,然而经过几天的等待后,她能问妈妈的话只能是“妈妈,怎么现在还没有人给送锦旗呢?”张琳对此问题只能苦笑。那么李永洙和安英淑夫妇对拾金不昧有何看法?记者对李永洙进行了电话采访。电话里的李永洙显得很和善,他说得很坦率:还钱那天我本来想请他们吃点饭,喝点儿酒,然后给个二三百的,他们根本就不和我出去吃饭,那还怎么谈啊?!我老婆态度不好?取身份证那天我没去,她什么态度我不知道。后来我送了两条烟给他家,他们也给送回来了,那我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当记者把这些话转述给了张琳,张琳说她根本就不会要他们家的东西,这家人太让人伤心了。首先没想到的是,安英淑居然是那么木然地把钱就给取走了,连一点热情和感谢的表情都没有,而且连一点报酬都没有。返还存单后,金妮一家都陷入困扰,邻居们都在议论纷纷。原本认为丢失存折的人家怎么也会给个500-1000元表示感谢,没想到居然只给了两条价值80多元的石林烟,为此金妮一家已经被邻居说了好多次“傻”。
拾了东西 到底该不该还?
记者对遗失物品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采访有关人士。通常意义的拣拾物品是指人民群众拣拾的有使用价值的各种遗失物品。包括遗失物、漂流物、埋藏无主物、小件寄存处无人领取物和死亡无人继承的遗留物。一般拣到遗失物品后,应交到附近派出所、交通岗亭、巡逻民警或直接交到公安局拣拾物品招领处。张琳此事,在失主没有贴出告示明确表示悬赏的情况下,安英淑确实不必给报酬。而且无论安英淑悬赏与否,张琳都应该还钱,如果张琳把钱取出留下的话,视为违法。但是张琳可以向安英淑索取在保管其遗失财产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然而对张琳明确表示,不会向这家人要这些钱,她现在后悔的是拣了这些存折,不仅什么也没有得到,而且还失去了原来的平静生活。返还存折后的几天,金妮一家一直都被烦躁、不平衡的情绪困扰。目前金妮所在的平山小学还不知道小金妮做了这样大的一件好事。
拾金不昧是否有权要报酬
在这件事中,道德和法律发生了明显的矛盾,法律没有规定安英淑必须要给报酬,而在张琳和她的邻居们看来,还人家这么多钱怎么也该表示一下。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一些国家在遗失物品方面有报酬的专门规定,失主必须把遗失物品价值的20%到30%付给拣拾者做报酬。而根据广州市1992年3月19日颁发的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对拾金不昧者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如果把这样拾金不昧的人用法律而不是仅仅在道德范畴鼓励起来,才不会有张琳一家的烦恼。
《辽沈晚报》 2001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左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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