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女彭宇”一审被判无责

发布时间:2012-01-04 00:12 | 来源:正义网 2011-12-11 22:02:00 | 查看:1843次

  正义网山东12月11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苏兴敏 )历经一年半的纠结,刚过不惑之年的李莉菁终于如释重负,得以解脱。因为她搀扶倒地老人而惹上了一场索赔官司,一审被判无责,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她没有接到对方的上诉通知,这就代表一审判决生效了。“俺现在终于彻底放松了,不用担心自己也摊上做好事还要赔钱的冤枉事。” 今年12月8日,李莉菁告诉记者说。“她的胜诉无疑是给社会良心的一剂强心针。”一位律师对记者说。

  善举

  纠纷缘于去年的一次善举。

  李莉菁家住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同心园小区。“去年6月4 日上午10 时30分左右,俺骑电动车沿潍州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打算去工福街菜市场买菜,行至北宫东街路口时,刚好看到一位老太太骑着自行车从西边一条通道上自西向东往马路上拐,那条通道上有个超市。我骑车继续向南走了大约100米,发现路边有个药店,想到孩子有些感冒,就在路边停下来。这时我听到身后有自行车倒地的声音,回头一看,老太太在路牙石旁摔倒了。”

  看到这一幕,李莉菁赶紧停下电动车,来到老太太跟前,先是把老太太车篮子里的一袋蛤蜊扶正,又扶起了自行车,最后试图扶起老人,但没有成功。

  “当时老人说:不用扶我,我一会儿慢慢就起来了,你走吧。可是我看老太太那个样儿,便没走。这时过来另一位老人,她帮老太太从马路对面的小区里叫来了老伴,老大爷还拿来了儿女的电话号码,我掏出手机帮他们拨了这两个号码。老大爷打完电话后责怪老太太为什么又骑自行车出门,老太太说了句:‘这跟我骑自行车有什么关系?是她把我刮倒了。’我一听这话就懵了。旁边一个乘凉的老人劝我赶紧报警,要不然有理说不清。”

  交警随后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但由于证据不充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上,称无法认定老太太的自行车究竟是怎么倒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老太太的家人拨打了120,将她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1天。

  麻烦

  老太太对老伴说的那句话让李莉菁担心,果然,麻烦从此开始了。

  “老太太的孩子不停地打我电话,想让我出一部分钱私了,我一直没同意,不过心里挺憋屈的,当时是出于本能去帮她,没想到会惹祸上身。”李莉菁说,“我的亲戚朋友知道这事后,都说我多管闲事。”

  事情过去快一年了,对方不再打电话来,李莉菁以为老太太良心发现,其家人善罢甘休,没想到今年7月,她竟然收到了法院的起诉书。原来,老太太在6月份向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她,称自己是被从后面右侧骑电动自行车驶来的李莉菁刮倒致伤,要求判令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伤心归伤心,官司还得应付。9月20日下午,奎文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李莉菁和自己委托的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张云晴律师一起到庭。“我就想在法庭上见一见老太太,让她凭良心说句话,到底是不是我的电动车将她碰倒了!”李莉菁激动地说。但老太太并没有到庭,而是由其儿子郑先生和儿媳吴女士代替出庭。吴女士说,她婆婆现在还不能下楼,出不了庭。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李莉菁的电动车是否与原告发生过接触,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案。”王建华律师说,如果没有接触,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李莉菁不应该承担责任。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法院决定调取奎文交警大队卷宗,在尽量还原事件真相的基础上再行审判。

  说法

  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情绪都十分激动。原告的儿媳吴女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提到的“顺行”是符合事实的。据他们了解,当时老太太的车子往西倒,她的身子则在车子东侧。“如果不是被告刮倒的,她为什么不走?”

  原告的儿子郑先生说:“母亲跟我们说,事发时她确实被电动车刮了一下,然后才摔倒的。我妈今年都60多岁了,总不能骗人吧?她住院住了21天才出院,到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还只能在屋里走动走动。谁家里都有老人,我妈受这么多罪,我们一定要为她讨个说法。”

  王建华律师则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原告没有“接触证据”。“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的具体成因,以及是否与被告有关,不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原告骑自行车沿潍州路由北往南行驶,被从后面右侧骑电动自行车驶来的被告刮倒’。如果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过实际接触,车辆上必有接触痕迹,依据现代科学技术和司法手段,完全有能力作出公正的结论。但原告却没有申请进行鉴定。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被告刮倒了自己;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对于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我建议通过现场模拟实验的方式,来确定被告是否能将原告刮倒及刮倒后能否伤及左侧股骨头。根据原告的年龄和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在这个案子中,侵权事实和因果关系都无法证明。类似案件中有的适用了无过错责任,会让侵权一方适当赔偿。但是此案的侵权事实无法明确,不太适合适用无过错责任。”

  无责

  10月11日,此案第二次开庭。10月 24 日,奎文区法院一审判决李莉菁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了杨某和杜某的两份证言,但证人未到庭质证。其中杨某陈述:当时,本人和杜某看见原告坐在地下,车子歪倒在地。本人来到原告身旁,问她咋了。原告说:“她(被告)骑电动车把我刮倒了。”在原告前方 1-2米处有个戴头盔的女的手扶电动车说:“我没刮倒你,我在找药店。”原告说:“就是你。”然后本人和小区的一个男的一起把原告扶了起来。杜某陈述:当时本人和杨某看见原告坐在地上,车子歪倒在地,本人就到原告楼底下叫原告的丈夫出来了。

  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调取了奎文交警大队关于本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其中除载有双方的陈述材料外,还有原告不申请对两车是否接触进行鉴定的说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陈述的是原告倒地后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是由被告刮倒的事实。且证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未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言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并承担50元诉讼费。

  11月9 日下午,王建华律师将上午刚刚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交给了李莉菁的丈夫。“现在还没有收到对方上诉的通知,按时间推算,一审判决应该生效了。”王律师对记者说。

  “这件事提醒我们,做好事也要注意保留自己无责的证据,如留下至少两名见证人的联系方式、书面证明、手机录音录像等等,或者及时调取交通监控录像。虽然看似无奈,却是道德与法律两难时的最佳选择。”王律师说,“当然,如果真被他人撞了,更得及时留取证据,以免因举证不力而败诉。”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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