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谈“道德重建”

发布时间:2012-01-01 01:06 |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2月30日 15:34:19 | 查看:1441次

道德之问系列追踪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道德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李柯勇、侯大伟)面对2011年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的道德事件,中国社会“道德重建”的呼声越来越强烈。除了呼唤良知,还需要什么?记者专访了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他认为,应该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为道德保驾护航。以下是他的谈话:

  我们走出道德困境靠什么?靠发扬什么精神,以及美好的召唤,会有一定效用,但是它的有效性不足或者相当有限的。今天,我们面临道德困境的问题出在道德的自身属性上,要对症下药。

  道德本身是模糊的,缺乏明确肯定的属性;道德还是多元的,不同人也许有不同的道德认识。同时,道德还缺乏外在强制性,最终要通过良知发挥作用,强调自律自觉。所以一旦出现道德问题,完全靠道德是难以解决的。

  真正能保卫道德的是法律。因为法律是明确的,有章可循,有据可考。法律是唯一的,同时法律还是外在强制的。所以说,法律和道德是相映成趣的、相辅相成的。

  道德底线以上的是张扬、是鼓励,法律不必介入。如果一定要介入,也就是如何予以褒扬的问题。道德底线以下的,则必须法律介入。法律如果能把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打击了,也就保卫了道德底线。所以说,道德的疾病需要法律的药方来治理。事实上,一些非道德行为本身就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如严重的不守信用,是道德问题,也是欺骗、诈骗、违约的违法或者犯罪。

  道德张扬的是高尚、是美德、是崇高,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对有些行为,用道德来惩治,就是用高尚来治理卑劣,那是治理不了的,一定要用法律来治理卑劣。所以说,道德和法律应该各归其位。道德张扬崇高,法律惩治邪恶;道德是一种高尚的善良引导,法律是一种世俗化的惩恶工具。

  法律在价值追求上,从来都不保护坏人。只要不是专制的法律、邪恶的法律,在立法者的主观上一定是保护善良,并追求美德的。

  但我们还需要警惕执法上的偏颇。有的执法者没有把法律的道德目标体现在执法实践中,这就是法律实施上的悲哀。现在司法审判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裁判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政策的意味。这就给司法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道德价值判断能力。法律要通过惩治邪恶来彰显高尚,并始终为道德服务。

  法律的作用就是裁判是非,从逻辑上讲,没有法律裁判不了的是非。假定“无解也是解”——裁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都是解,法律是“无所不能”的。如在彭宇案中,法官完全可以分两段来裁决:第一段是“救”,对救援本身进行道德上的肯定和弘扬;第二段是“撞”,依据客观证据来判定“撞没撞”,绝不能用“如果没撞、为什么要去救”这种低俗的道德推论,那样只会让道德限于困境之中。

  崇高者也许并不祈求得到等额的回报,也不能用等额的回报来引导。但崇高者需要法律保护,因为善良是美好的,也是娇弱的、脆弱的。如果整个社会都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人,那么就不会有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者。

  立法还需要准确地表达我们的道德追求,要在法律的字里行间,清楚表达道德追求,体现作为人,作为特定时代普遍的核心价值观。要贯穿在立法的制度设置、程序设计等方面。在规则制定和程序设计的时候,一定要更加明确其道德的价值目标。

(责任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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