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30 15:44 | 来源:解放军报 2011-12-19 第02版 | 查看:1158次
“好心人”救人免责、鼓励为“好心人”作证、被救助人诬陷敲诈或被刑拘……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为公民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持。
助人为乐,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的今天,人们的道德选择多维,价值判断各异。不少民众认为,一些“围观”“冷漠”事件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道德滑坡、人情冷漠,正在呼唤全社会助人为乐传统美德的回归,同时也急盼通过立法保护助人者的合法权益。
将公民救助行为入法,填补国内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保护公民救助行为的法律早已有之,这些国家的有关法律都很注重保护救助人的权益。从美国加州的“撒玛利亚好人法”到新加坡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其内容从“救助他人不慎应予免责”到“如被救援者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这些立法不但能够缓解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给民众的善良与正义以呵护。
由此可见,深圳此次借鉴国外经验,立法开宗明义,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必将为引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作出积极贡献。然而,即使这部法规正式出台,它的适用范围也只是在深圳,而需要立法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以期助人为乐的美德得以回归的,显然是整个国家。要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救助行为,尽快制定出台一部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很有必要。
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给予公民救助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今年3月,中国好人网发起人谈方着手筹建了“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为那些搀扶老人受到冤枉者提供法律和经济援助;而前不久上海浦东新区对救落水工友牺牲的刘海龙等人,给予了15万元的“浦东见义勇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更是从保障机制方面给予救助行为以支持。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并非药到病除、立竿见影的良药。要让社会环境更加改善,还需要每个公民释放心底的道德良知和道德自律,让助人为乐的美德成为社会的常态。(作者 肖健 单位:西安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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