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金华彭宇”的汤溪小伙动静不小》续 双方律师聚焦争议“高度盖然性”(已发布相同一篇)

发布时间:2011-12-16 14:44 | 来源:金华日报 2011-12-02 00:15:08 | 查看:1166次

  报消息(记者 徐序)11月29日本版《自称“金华彭宇”的汤溪小伙动静不小》一文刊发后,引起强烈反响。全国多家媒体对此事予以关注。截至昨天,双方当事人吴俊东和胡启明仍是媒体追踪的焦点。

  广东律师团在民事抗诉申请书和再审申请书中认为,有两份证据没有被采纳,影响了这个案子的判决。一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对两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二是相关部门提供的物证鉴定:“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因此可以认定两车无碰撞或刮擦。”

  律师团成员朱永平律师说,二审判决中法院采用了高度盖然性规则,也是不合理的。“比如我按喇叭、我超车,你可以按照交通规则处罚我,但是我没有碰到你,对你的摔倒就没有因果关系,就不用赔偿。”“任何一个民事赔偿都需要一个因果关系,而吴俊东案二审审判中选择了盖然性因果关系,就是推理臆断”。

  另一方当事人胡启明的代理律师、浙江胜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朱胜平说,他至今没有直接了解广东律师团的抗诉或再审申请理由,但根据媒体报道,他就对方的观点作出回应。

  他说,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并不等于“没有责任”;“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这是因为吴俊东驾驶的车辆与胡启明妻子戴聪球的左腿碰撞属于皮与铁接触,车上的痕迹肯定不明显。

  朱胜平认为此案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他说,根据吴俊东在交警部门的笔录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吴俊东不止一次超车、车速快、超车过程中两车间距小、当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吴俊东处理措施不当、超车时间与胡启明车子晃动时间相吻合……“以上所有结论结合成一个证据链,并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即吴俊东存在超车行为,胡启明、戴聪球有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吴俊东的车子没有撞上我的当事人,即使老人是因为受到超车的惊吓而摔倒,吴俊东仍得承担责任。”朱胜平说,这样的案例同样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他说,2007年5月,浦江县白马镇徐某驾驶拖拉机,撞到道路护栏发出巨响。当时在不远处的农妇盛某虽然没有被撞到,但因为有心脏病,受惊吓而死。法院判决,这一道路交通肇事行为与盛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肇事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案件在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认为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朱胜平说。

  朱胜平说,“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而吴俊东案的老人摔伤是因为吴俊东超车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

  对于此案的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条就是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规定。

(责任编辑: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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