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10 00:40 | 来源:工人日报 2010年01月16日 03版 | 查看:1100次
“受益人给予补偿”争议凸显
有关部门正酝酿出台全国统一管理办法
2月1日,江西省将施行近日颁布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其中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此规定一出,立即引起诸多争议,“事实上受益人很多没有能力补偿,这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目前尚未界定,如何执行呢?”北京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马五一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让受益人补偿是否强制?如何执行?
记者随机采访发现,受访者均认为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观。
“能把问题摆在台面上谈本身就是一种进步。”社会学家夏学銮表示,“受益人感恩是做人基本的道德底线。”
但能够在具体操作中得到执行是争议的焦点。“见义勇为者出手帮忙的时候绝对不是考虑获得几斤几两的回报,而受益人应当回报多少,也不是可以用秤称量的。那么到底何谓适当补偿?如果受益人没有这个能力怎么办?这是一个法律强制规定还是自律行为?”夏学銮对这个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见义勇为者受伤致残理应由国家给予奖励,让加害者受到法律和经济惩罚,不能强迫受益者出资,如果受益者自愿出资则另当别论。”
马五一表示,江西能够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表现出了一种营造良好道德规范的导向。但这样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又如何执行一直没有详细的法规,这次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他说,目前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最需要关心的是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规,目前“各地各自为政”。
“没有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办法”
北京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去年成立,挂在民政局下面。马五一说:“全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制度,北京正在探索制度化的管理。”
据他介绍,对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分子作殊死搏斗的见义勇为人员,北京市委市政府非常关心。为解决那些在救助他人过程中,身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甚至造成残疾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北京市财政局拨出1000万元作为见义勇为专项费用和基金,用于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各种困难。
但他同时强调,北京在社会风气引导和财力保障上具有一些优势,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他还介绍说,目前全国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挂靠公安部,而北京归属民政局。“各个地方都各自出台办法,都不一样,不统一。”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2006年以来,北京、上海等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见义勇为人员的需求,出台和修正了相关意见和条例,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奖励抚恤金明显提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奖励金提高到20万至25万元。然而,在各地法规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仍没有出台。
“目前在地方性法规健全,全国性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只能希望各地加大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度,遇到法律没有明确的问题,本着善待见义勇为人员的原则,及时完善、及时解决。”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李顺桃表示。
有关部门积极酝酿统一法规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其实现在还有很多英雄,在流血后还在流着泪,广西籍农民工韦兆安在珠海见义勇为负伤,因负担不起昂贵的医药费跳楼身亡;安徽籍农民工鲍光蛇在广西见义勇为负伤,因医院要钱而延误救治致死。
“他们都是出于人的本性见义勇为,但是见义勇为之后,相当一部分人真的很不容易,甚至他们的生命、生存都面临困难。”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者在慰问见义勇为者时经常会有这样的感受。
据了解,由于各地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法规不一致,个别地方的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后,负伤、致残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并没能得到很好的表彰和奖励。
李顺桃认为,因为全国没有见义勇为人员档案信息互通机制,见义勇为人员在外地见义勇为之后,回到原籍,其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制定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迫在眉睫。
据了解,开展见义勇为立法,迄今已经12年。从1996年开始,公安部先后启动了两次立法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获批准而搁浅。近年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积极推进见义勇为立法。2008年3月中旬,基金会抽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熟悉见义勇为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立法起草小组,草拟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和说明。
李顺桃透露,见义勇为立法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并解决几个重大的问题:管理体制问题、经费问题、长效机制建设问题。(车辉)
(责任编辑:李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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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江西省南昌市2011-12-11 03:24:0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