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08 09:49 | 来源:重庆日报 2011-12-07 第003版 | 查看:15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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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广东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并对外公布,其中明确规定,诬陷救助人将被惩罚。不少网友对诬陷救助人将被惩罚的条款表示支持。(新华网)
近年来,做好事被诬陷、被讹诈的事情屡见不鲜。今年6月,江苏省南通汽运集团公司驾驶员殷红彬看到一名年迈的老太倒地受伤,停车后下车将老人扶起送到医院,而老太坚称,就是大客车将自己撞倒在地的,司机是肇事者。最后,还是车内的监控录像还了殷红彬的清白。今年7月,武汉一个老太太也是摔倒被一个骑车人扶起来,她反倒污蔑是骑车人撞倒她,最后,旁边路人作证才避免好人被冤枉。
在这种现实的语境下,谁还敢见义勇为?谁还敢挺身而出、伸手相援?
对此,有人叹息世风日下,有人认为是人心不古,有人认为要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重建道德体系,还有人则谴责被救助者没有良心,希望唤醒正义……毫无疑问,这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但是,笔者认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两个并行不悖的理念,重要的还是要依法支持救助者,惩罚被救助者的诬陷行为,以此来遏制“好人遭恶报”的怪相。
其实,在不少发达国家,早就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以污蔑罪论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规定,如果受救助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事实上,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仅仅影响到见义勇为者本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助人为乐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因此,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改变这一社会现象。因为,当道德无力调整,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然的选择。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道义行为,完善立法,不但有助于摆脱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给民众的善良与正义以法律的呵护。
可以预期,深圳市以立法的形式,制定“诬陷救助人将被惩罚”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风险,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将会起到积极引导作用。(蔡正奋)
(责任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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