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04 08:32 |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9月02日 09:27:54 | 查看:2029次
连日来,天津、南通相继出现了因扶起摔倒老人而陷入交通肇事纠纷的案例,两地事件情节类似,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在于“南通版彭宇”有了车载录像的支持,还其清白。举证这一诉讼环节,如今成了衡量助人为乐这一道德观念的标尺。
“天津版彭宇”证据之争仍无定论
记者 王斗斗
因在马路中间扶起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太,许云鹤陷入了一场官司,他被自己扶起的老太太指为肇事者。许云鹤也因此被网友称为“天津版彭宇”。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看见王秀芝老人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秀芝倒地受伤。
据许云鹤回忆,当时王秀芝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摔倒在地。许云鹤表示,怕老人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并拨打了120。
事后,王秀芝称,她是被许云鹤开车撞倒的,许云鹤被告上法庭。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王秀芝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判决书中提到,“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远,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影响”。这样的说法被网友认为是“以假设来定罪”,在网上引发争议。
许云鹤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公正,认为自己在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因为好心扶助老人却反遭起诉,因此向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22日15时45分,“许云鹤案”二审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审庭审过程中,许云鹤说,他当时的车速是三四十公里,是看到老人摔倒在地后,慢慢停下车,并下车查看王秀芝老人的状况。
许云鹤的代理律师提出,交管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天津交通事故痕迹意见书都足以证明,许云鹤驾驶车辆未碰撞王秀芝,本案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王秀芝在庭审中却有着另一番说法。她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王秀芝的代理律师补充说:“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证明王秀芝是被碰撞,而不是被绊倒。”
王秀芝的代理律师提醒法院注意老人的右腿,“被上诉人伤情集中右腿,正好应是撞上的位置,如果是绊倒摔伤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伤。”
究竟是许云鹤撞的,还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双方各有证据,如何取舍?尚无定论。
“南通版彭宇”车载录像还原现场
记者 丁国锋
8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的长途车司机殷红彬、乘务员郁维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受伤的老太太。事后,老太太指称司机为“肇事者”。
8月26日中午,81岁的石老太太和老伴吃过午饭后,准备去自家的田里打农药。她把农药的药水罐、下田的塑胶套鞋、小板凳、拖鞋,都放进自家小三轮车的后斗,蹬着车出门了。
距离石庄车站不远,就是微微拱起高出地面的张黄立交桥。石老太太说,下坡时,她害怕车往下冲刹不住,就下车推着小三轮往前走。
石老太太说,她没看见是谁撞的,只知道她和三轮车一同栽倒,工具散落一地,她被三轮车压住,右眼、右侧脸部和头部受到猛烈冲撞。
事故发生后没多久,12时34分,司机殷红彬开着班车上了立交桥。
“下桥时,我才看到前面有辆三轮车翻倒在路面上,靠近路中间位置,一个摩托车头盔、一双套鞋、一个小板凳等散落在路面上。靠近后才看清楚,有个人被压住了。”殷红彬回忆说,他只好越过车道中心线,避开事故点,绕着开到前面,把车停下打开车门。这时乘客也纷纷站起来看,他提醒这里车来车往,让乘客不要下车。他和乘务员郁维贞两人下车,听到摔倒的老人用方言说着:“哪个好心人帮帮忙,把我扶起来啊……”他们一起把三轮车挪开,把老人的头先扶起来。
石老太太回忆说,她被撞后又疼又晕,倒在地上,一会儿意识到有人从背后把她搀起来。
附近的一名女村民经过事发地点,当时她看到的画面是:大巴车停在路边,蓝色长袖制服的驾驶员、白制服的乘务员正在把老太太扶起,三轮车翻倒在地,东西摔了一地。
“那个中年妇女怀疑是我们把老太太撞了,说你们怎么能跑呢?那老太太跟那个女的解释说:‘我没有事,让他们走吧。不是他们撞的,是我自己摔倒的。’”乘务员郁维贞回忆说。
随后,石老太太的儿子被村民告知,他的母亲被车撞了,可能是公?车。
石老太太的儿子随即报警。警方通过“12点左右往石庄的公交车”这个讯息,很快查出殷红彬的这辆车。
当天15时,殷红彬开车赶到石庄交巡警中队接受调查。交警检查了车上没有碰撞的痕迹,也拍照了。然后把车上的监控录像调出来,正如殷红彬所述,公交车没有撞老人。
助人者因车载监控录像摆脱了“南通版彭宇”的命运。不过,有群众担心,如果没有录像,事情会怎样?
“救人反被诬”怪圈待破
记者 赵丽
在“天津版彭宇”、“南通版彭宇”相继出现后,坊间流传着一个无奈的“笑话”——做好事要带一个摄像机。尽管这只是民间的笑谈,但其中也颇有几分法治意味。其实,对比天津、南通两个案例不难发现,正是车载监控录像这一证据,决定了两个案例的不同。有业内专家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证据是决定此类争议案件的关键点。
“根据证据举证规则来说,由原被告双方举证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就交通事故本身特点来看,让原被告双方举证,显然存在困难。”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研部主任张柱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柱庭认为,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公安交警部门作为一个公共管理机关,对于提供给当事人相关的证据,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交警部门在提供证据上能够做到全部对事故提供证据。应该说,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的举证方面存在一定义务。”张柱庭说,“不过,在现阶段,交警部门在举证方面也受到很多限制,比如现在道路监控设施还没有实现全面覆盖等。所以在这方面还需要一些投入。”
张柱庭认为,此类助人为乐者反被诬陷问题的焦点就在于目前我国的交通事故赔偿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赔偿机制能做到让做好事的人根本不必担心被诬陷,让受害人也根本不必担心没有人支付,这样的问题就很容易解决。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所有事故实行全覆盖,如果实行全面覆盖,这类问题马上就能得到解决。
原被告双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是一种现实,取证最为全面、权威的交警部门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那么,此类争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或者由助人者承担责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类似‘彭宇案’的事件频频发生,这不仅是个人道德的沦丧,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好人好事得不到褒奖,反遭指责,长此以往,大家就不敢助人为乐了,不敢挺身而出了,那么就整个社会来说,可能会出现人与人之间变得麻木不仁的情况。”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说,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出台一些法规,来支持助人为乐者,不能让他们流血流汗又流泪。
(责任编辑: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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